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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

李广荣律师2022.01.02485人阅读
导读:

追溯其源,《1991年条例》中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一立法目的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将管理作为立法目的,这完全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错位。如果是这样,以行政管理来替代私法便具有了十分冠冕堂皇的理由,显然,这是与法治社会应有的倡扬人权的法治观念背道而驰的。城市私房拆迁实际上是包括土地、房屋等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其各自物权时发生的一种现象,这一现象的发生由于涉及不同的主体,故需要管理机构加以协调。那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追溯其源,《1991年条例》中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一立法目的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将管理作为立法目的,这完全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错位。如果是这样,以行政管理来替代私法便具有了十分冠冕堂皇的理由,显然,这是与法治社会应有的倡扬人权的法治观念背道而驰的。城市私房拆迁实际上是包括土地、房屋等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其各自物权时发生的一种现象,这一现象的发生由于涉及不同的主体,故需要管理机构加以协调。关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作者收集到的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1个大中城市有关房屋拆迁立法资料,综观其中占多数的是21世纪初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大城市在内,其城市私房拆迁立法中均强调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为目的。追溯其源,《1991年条例》中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一立法目的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将管理作为立法目的,这完全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错位。《2001年条例》已经作出修改,但是,这种立法目的的调整所反射出的合法理念变化的理性之光,被相当一些比较滞后的地方立法所阻却。

在我国现代生活中,“管理”一词是使用频率十分高的词汇之一,但是,给“管理”下一个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却被认为是极为不易的事情。因为人们是从不同的研究领域、不同的观察视角、不同的出发点来理解“管理”的含义,例如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等等。在本文中,根据房屋拆迁的特定领域,仅对经济学意义上和不动产所有权上对“管理”做一个简单分析。

从经济学上讲,“管理”系指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从这个角度出发,“管理”所具有的对资源的协调、整合的功能被格外突现出来。

从法学上讲,尤其是从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上讲,“管理”应当被理解为系指通过依法或者依授权得以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提供协调、组织、利益分配等服务活动的过程。从这个角度出发,突出的是“管理”对权利人利益的协调,以及为权利人服务的功能。归结为一句话:管理是手段,管理应当以“服务”为内涵。著名哲学家马克斯?韦伯(1864-1920年)在其极有影响的作品《经济与社会》中对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现象进行了如下的评价:“所有私人的利益不是作为有保障的主观的权益要求,而是仅仅作为那些规章效力的反映才有获得保护的机会,那就不存在‘私’法了。当出现这种情形时,整个的法都溶解到行政管理的一个目的上:‘政府’”。如果是这样,以行政管理来替代私法便具有了十分冠冕堂皇的理由,显然,这是与法治社会应有的倡扬人权的法治观念背道而驰的。

城市私房拆迁实际上是包括土地、房屋等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其各自物权时发生的一种现象,这一现象的发生由于涉及不同的主体,故需要管理机构加以协调。但是,管理作为一种政府为民众服务的手段,不是也不应当是立法的目的,尤其不应当是立法的首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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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私权平等保护与拆迁效率的关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房屋私权平等保护与拆迁效率的关系

    内容:显然,在这里,私权平等保护与追求“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目的之间存在着平等与效率的矛盾。奥肯认为,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着一种互为代价的替换关系,难以两全,只能顾其一端,有所侧重。效率应当建立在私权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以无正当理由或者无法理依据地损害他人应当获得保护的私权为代价产生的效率,并非是法律应当给予保护的效率。在法学上尤其是在私法学上,根据私权平等保护的理念,强调任何人对其财产的获得必须“取之有道”。总之,我们的城市私房拆迁立法应当将私权平等保护与效率的协调作为决定立法内容的出发点之一。那么房屋私权平等保护与拆迁效率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0265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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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

    内容:追溯其源,《1991年条例》中所强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一立法目的存在着一个明显的问题:将管理作为立法目的,这完全是一种立法理念上的错位。如果是这样,以行政管理来替代私法便具有了十分冠冕堂皇的理由,显然,这是与法治社会应有的倡扬人权的法治观念背道而驰的。城市私房拆迁实际上是包括土地、房屋等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其各自物权时发生的一种现象,这一现象的发生由于涉及不同的主体,故需要管理机构加以协调。那么:房屋拆迁行政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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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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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国家建设部管。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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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内容: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第三种情况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包含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办理拆迁许可前置行政行为不作为和房屋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许可决定,裁决及强制措施不作为,另外还有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拆迁监督、管理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那么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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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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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

    内容: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说城市拆迁工作已由原来的政府行为,转为民事行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的民事活动。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领导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因此,政府必须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脱离出来,行使好“三种权利”,即:拆迁计划权,监督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再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切实履行依法保护拆迁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职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那么政府应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中完全脱离出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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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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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城市房屋拆迁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内容:透过城市私房拆迁的社会现象,对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有机结合而言,笔者认为事实上就是私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我们尤其应当在立法目的上关注私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可以被理解是涉及文化、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等符合绝大多数人愿望的非直接商事性质的利益。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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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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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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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

    内容: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分析说明]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相对于拆迁人和行政管理机关,被拆迁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具体而言,被拆迁人的下列权利易受到侵犯: 对建设规划和拆迁许可的知情权和申请听证权。对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裁决的申请复议权。那么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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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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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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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内容: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那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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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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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

    内容: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拆迁裁决依法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答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期间,如果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拆迁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那么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服的处理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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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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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保护拆迁户的房子?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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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谁来保护拆迁户的房子?

    内容:11月13日早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发生一起恶性“拆迁” 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强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此处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而强制拆迁者手中所持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系由国务院制定并颁行的行政法规。换言之,《物权法》正式施行以后,《条例》就不宜再作为土地征收及拆迁的法律依据了。两年多来,征收与拆迁新规并未出台,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沿用至今。这一被众多学者和被拆迁人诟病已久的《条例》,本与《物权法》相冲突,应归依无效。那么:谁来保护拆迁户的房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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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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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租人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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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四)房屋已经灭失的;(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那么什么情形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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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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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承租人可以要求安置费用和相关装修设施费用的赔偿。承租人因不能归咎于承租人的部分或全部损坏或者损失的,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 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五个条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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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五个条件

    内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一是申请人是发生纠纷的拆迁当事人;二是有明确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四是符合规定的裁决申请期限;五是符合规定的受理范围。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办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那么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五个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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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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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内容:虽然在拆迁案中,政府始终处在一个“配角”的地位上,但实际上,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房屋拆迁处处体现着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所以,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是无法逃避责任。一方面,政府本身不能作出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进行非法侵害的行为, 另一方面,政府应当主动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防止其受到拆迁人行为的侵害。那么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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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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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规定,因拆迁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的是属于行政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内容:原《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明确管理程序。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价值量,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法律制度上体现了保护被拆迁人财产权的原则,也是利用市场手段,确保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准确、合理补偿的好办法。那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1.0218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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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

    内容: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指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六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裁决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那么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仲裁,应提交哪些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1.12.2871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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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房屋拆迁单位具有拆迁资质的书面文件。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就具有承接房屋拆迁业务的资格,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进行房屋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如有违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拆迁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管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管

    内容: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却置身于房屋拆迁关系之外,开发商等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他们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尴尬的境地。3.房屋拆迁涉及的问题方方面面,不少事情至少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媒介”,甚至出面“协调”,可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倒无权参与其中了,有劲使不上。事实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然要参与其中的。那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0219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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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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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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