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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

王学瑞律师2022.01.06611人阅读
导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根据本法第1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有三层含义:

一、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地处理。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问题,如不及时予以处理,势必会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生产秩序的稳定,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要贯彻及时快速处理原则,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age]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劳动法律范畴。按照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应当对劳动者一方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两种不同意见,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一方面,本法作为一部程序法,程序法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合法权利,因此,将本法的立法目的定位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适当的;另一方面,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应当予以适当倾斜性的保护,在这方面可以在 “对调解协议申请支付令”、“一裁终局”等一些具体的程序制度的设计上有所体现,但在立法目的上不宜只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必须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用人单位恶意延长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等。通过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从实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话,那么本法则是从程序上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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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医药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的健康。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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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实践中也有的地方规定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劳动仲裁调解书,劳动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调解协议的无效和可撤销都作了规定。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四:调解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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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八:制定仲裁规则

    内容: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或者当事人另外选定,而是由本法直接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本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的有关规定,本法施行后,省一级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本都要进行调整。为了保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延续性并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本条明确规定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八:制定仲裁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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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六:支付令

    内容: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制度,主要考虑有两个,一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考虑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数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六:支付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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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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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

    内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显然在实际地位上不平等,用人单位通常处于强势,而劳动者一方通常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关系具有不平衡性,本法应当对劳动者予以倾斜性的保护,将立法目的确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劳动法律序列,但其性质上是一种程序法,应当体现当事人在程序上平等的基本原则,否则与程序法的性质不符。建议将立法目的明确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一:立法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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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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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

    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本法担任调解员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有弹性,调解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调解组织来判断。因此,担任调解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这是担任调解员的最低年龄要求。一般情况下,调解员都是年龄较长、社会阅历丰富的公民。此外,担任调解员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一: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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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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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

    内容: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仍坚持走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诿。本条是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实体法律相衔接的一个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不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于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九:劳动监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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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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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

    内容: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在劳动争议调解,要坚持自愿原则。包括申请调解自愿和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调解自愿的原则,可以从本法相关条款中得到反映,如本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曾经有意见建议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三:调解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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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能够正确、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一部程序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

    内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使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是一种非常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调解组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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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五:申请仲裁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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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五:申请仲裁

    内容: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立法需要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另外,判断调解协议是否履行需要有一个时间标准,以有的防止争议的一方利用调解协议来拖延时间。”后来考虑到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同的劳动争议,不同的争议双方,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可以不一样,不宜由法律简单规定一个时间界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履行的期限。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五: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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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

    内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大幅度增长。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69%,但是涉及人数却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人数的43.57%。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反映了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矛盾更加集中,社会影响更大,而且处理难度更大。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七:劳动争议处理代表人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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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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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二:调解申请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二:调解申请

    内容:本法对调解申请书的内容没有作明确规定,实践中,调解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和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此外,还应当记录被申请人的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由于调解程序也有时限要求,根据本法第14条2款的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二:调解申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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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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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

    内容: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做决定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十九:劳动仲裁委组成及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0649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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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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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

    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并逐步在法律层面上对三方机制作出了规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总则中作出类似的规定,表明了我国劳动法领域对于三方协商机制的充分肯定,对于发挥三方协商机制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的政府代表理应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参加三方协商机制的是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总工会。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八: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机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0693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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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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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

    内容: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而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举证责任引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阶段,发挥举证责任的法律功能,是完全必要的。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虽然有其特殊性,但一般意义上仍属于民事法律争议,本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但是也有一种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六: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613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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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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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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