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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业禁止制度

任冰峰律师2022.01.10390人阅读
导读:

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零散、原则,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消除不合理的行为,法律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竞业禁止机制。《公司法》对经理人也规定了不竞业义务,与对董事的规定相同;《合伙企业法》中第30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那么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零散、原则,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消除不合理的行为,法律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竞业禁止机制。《公司法》对经理人也规定了不竞业义务,与对董事的规定相同;《合伙企业法》中第30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关于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竞业禁止是发达国家雇主采用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手段。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零散、原则,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消除不合理的行为,法律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包括保密状态下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都以文件、图纸、磁盘为载体,能给权利人带来潜在的经济利益,使权利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取得竞争优势。但是除了上述的物化载体之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即人才,才是最好的活载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才流动成为一种不可遏制的必然趋势。伴随着人才的流动,产生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雇员的跳槽行为,使商业秘密权利人流失了大量的商业秘密。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比前些年增长了几倍。员工为利益等原因驱动,泄露秘密,而我国目前企业保密意识薄弱,我国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发现、举证、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非常困难,商业秘密的泄露行为也禁而不止,纠纷屡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竞业禁止机制。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避止、竞业避让,是近年来我国向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而逐渐自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竞业禁止义务最早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目前,它也是各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一种高标准的保护方法。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企业的雇员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业务竞争。目前,权利人(即商业秘密拥有人)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可能接触或了解其商业秘密的雇员签定协议,要求雇员承担保密义务,在离职前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禁止透露商业秘密;二是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无论权利人是按违反协议而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要求有关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权利人都必须证明他人有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这类证据是很难获得的。[i]即使取得了证据,商业秘密已经被泄露,损失巨大,这些手段是一种事后补救手段,不可能完全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如果我们而法律对竞业禁止进行明确规定则可以防患于未然,是一种事前保护手段,可以有效地维持市场经济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的合法利益:,创造一个合法的人才流动环境与框架

竞业禁止的权利主体是指掌握商业秘密并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如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合伙组织等。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则是对这些主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公民和其他组织,可包括:(一)公民个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实际掌握、了解和熟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民,是竞业禁止中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如公司的董事、经理人、股东及合伙人等、文秘人员、财务人员、高级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技术工人、以及曾经在上述岗位上任职的在一定期限内的离退休人员。比如我国《公司法》第 59条、第61条规定: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1款规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公司法》对经理人也规定了不竞业义务,与对董事的规定相同;《合伙企业法》中第30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法》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分公司与公司有实质上的隶属关系,财务不独立,不能以其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成为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子公司是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虽然隶属于总公司,如果子公司从事与总公司业务活动相竞争的业务,双方又无特殊约定,这时的子公司具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资格。2.公司分立后进行与原单位经营业务相同的业务。如果原企业分立时,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各方进行的业务活动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双方无约定的,分立后的单位未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如果分立后的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又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则应当构成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ii]3.合伙企业。根据我国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该条规定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竞业禁止的规定。但合伙人在退伙后能否进行与其原合伙组织业务相同的业务活动,法律未作规定。因此,竞业禁止的对象应该限制在这些范围之内,而不能够过于扩大这个范围。

我们在建立竞业禁止体系中,将会面临两难的抉择:1、人才流动的重要性与企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国的经济资源中,人才无疑是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在人才体系中,人才的流动是—个重要环节,而人才流动往往就是导致企业商业秘密丧失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了防止“跳槽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同业竞争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与有序经营,立法者制定了竞业禁止义务,但这恰恰又妨碍了人才流动的畅通性。在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是研究竞业禁止义务的任务之一。[iii]2、对竞争关系的确定。在对竞业禁止义务的研究中,对“竞业”二字的理解无疑至关重要。“竞业”当然指构成竞争的行业,而竞业是否又是同业、近业呢?其在地域上、时间上有否限制呢?例如一个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雇员脱离原来的工作单位后就业于与原单位有相同业务的单位,甚至走出国门,就业于国外与原单位有相同业务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呢?在对“竞业”二字的拿捏上,立法者也需要从两难中找出一个平衡点。我国的相关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说法。我国《公司法》将“竞业”表述为“同类的营业”,而在前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对“竞业”的表述是:“生产同类的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如果按照前者的标准来确定 “竞业”,似乎有违竞业禁止义务设立的初衷,有些近于“一刀切”;但如果依照后者的标准来确定“竞业”,虽然顾及了公平,却顾不了效率,对司法实践造成了特别的困难。因此我们在制订规则时要严格控制竞业禁止对象,防止其泛化。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竞业禁止义务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保护了企业正当权益的同时影响了人才流动的自由性。因此,无条件的、被泛化了的竞业禁止义务不仅有违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甚至还与我国宪法、劳动法的精神相悖,也不利于我国创建合理、健全的人才流动体系。[page]

我们在制订相关规定的时候,还要考虑下面的因素:1目标的合理性。竞业禁止的目标应该是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员工的合法权利,不能够在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损害了职工依据《劳动法》和《宪法》享有的自由择业权等权利。

2.就限制的范围而言,限制是否合理,应该综合时间、地域等范围来考虑。限制的时间各国的规定不一,我认为应该根据各个行业秘密存续的生命力来具体分析,比如电脑业的发展迅速,如果我们死守两年或者三年的时限,那么秘密早已经更新或者公知,只能够损害职工生计的危险,是不公平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秘密性质来规定不同的时限,这才是比较科学的。在地域上,应该以权利人商业秘密所能够涉及的地域为限,限度之外的,法律不应该加以禁止。[iv]

3在禁止的方式上,应该贯彻合同自由原则,[v]企业是处于强势地位,法律应该照顾处于弱者地位的雇员的权利,提倡通过双方自愿承诺,达到以上目的。应该注意的是,竞业禁止是以牺牲雇员的一定自由择业权为代价的,那么企业就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这个数额我们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度量。

4必须严格控制商业秘密的运用和保护200题 张玉瑞人民法院出版社竞业禁止义务所指向的保密信息。竞业禁止义务所保护的,必须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而非其他信息。因此其指向的保密信息必须具备秘密性、专有性、实用性和经济性这些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点,否则竞业禁止也归于无效。这就要求我们严格地将商业秘密同企业—般保密信息、个人知识、经验、一般知识区分开来。另外,我们也要界定权利人商业秘密和职工个人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界限。现实中这两者相互交织,难以区分,应该对商业秘密的性质和范围严格界定,职工的知识、经验、技能是职工生计之本,我们应该加以保护。

5一旦该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竞业禁止义务即告终止。[vi]商业秘密进入工友领域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利用,这是雇员脱离竞业禁止的最有效的理由。

6、企业必须加强对自己合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可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可是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并不强,往往使他人轻易得获得、披露、使用了商业秘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目前,人才流动已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渠道”,—些非法经营者就是通过 “挖人才”的方式非法获利,从而使受害企业成为人才的“培训中心”,实在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大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在对商业秘密进行物理保护的同时的加强“软保护”,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竞业禁制度,在微观上使人才流动归于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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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公证有何作用

    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公证的作用: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对于完善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夫妻各方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正确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仅凭书面约定是有后患的,常见的是,一般情况下夫妻亲密无间,一旦有一方在日常的生活中拿走或毁损了一纸书面约定,另一方受到损害时是难以举证的。那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公证有何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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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哪些类型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哪些类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194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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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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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采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公证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公证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内容: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那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公证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99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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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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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制度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类,可分为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简单型税制和由多个税种构成的复合型税制,我国税收制度属于复合型税制。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7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1、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2、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3、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4、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5、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6、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7、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 我国抚养费制度概述有哪些内容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我国抚养费制度概述有哪些内容

    内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的给付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支付抚养费。在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在当地的生活水平或有其他正当理由时可以增加抚养费。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校就读也仅指接受高中或高中以下学历。那么我国抚养费制度概述有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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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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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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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

    内容:在这种政策及思想的指导下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权力能有多大呢?如前所述,债权人会议根本无法对其进行监督,实现债权人自治,所以本文的建立与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的专题研究会尽可能地在现存的法律架构之下进行挖掘与探讨。那么建立和完善我国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42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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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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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一般是违法原则。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主客观过错为标准。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

    内容: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那么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116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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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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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是: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全面负责;2、招标投标制: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人群平等参与竞争;3、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4、合同管理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

    内容: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法律法规比较笼统、零散、原则,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消除不合理的行为,法律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竞业禁止机制。《公司法》对经理人也规定了不竞业义务,与对董事的规定相同;《合伙企业法》中第30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那么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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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039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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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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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当多分得遗产。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基础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实现物尽其用、家庭和睦。那么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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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41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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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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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内容: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上两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构筑起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这对完善我国婚姻立法制度、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制裁与预防违法行为、维持社会的安定及维护法律的公正均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即使夫妻双方无个人财产,赋予受害人一方婚内精神损害赔偿诉权同样具有作用。那么我国婚姻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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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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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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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38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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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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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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