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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加班

陈凯旋律师2022.01.10303人阅读
导读: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货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王刚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货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王刚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介绍:王刚是安顺货运公司的司机,2006年3月王刚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王刚的长途运输工作一般是根据单位的定单而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闲有时忙,有时去黑龙江较远的地方往返路途时间就要三四天,超过8小时工作公司也从不给加班费,王刚找到了公司领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的答复是,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对负责长途运输的司机采用不定时工时,有时也存在几天没活的情况,拒绝了王刚的要求,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点评: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货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王刚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费的规定。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的。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十一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高级管理人员;(二)外勤、推销人员 ;(三)长途运输人员;(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 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或 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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