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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吗?(全文)

张旭律师2022.01.12487人阅读
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裁决,但是汪锋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汪锋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该案的诉讼请求也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而其向法院起诉时,却增加了这些诉讼请求。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属于工伤待遇纠纷,而汪锋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属于同类,其后来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劳动争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那么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裁决,但是汪锋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汪锋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该案的诉讼请求也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而其向法院起诉时,却增加了这些诉讼请求。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属于工伤待遇纠纷,而汪锋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属于同类,其后来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劳动争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关于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吗?(全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题提示】

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吗?

【案情】

1997年8月19日,汪锋在操作机器过程中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汪锋所在的机械厂按照有关规定赔偿了汪锋的各种费用。此后,汪锋因此次工伤继续治疗。后汪锋要求机械厂支付治疗期间的各种费用未果,发生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裁决,但是汪锋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2001年7月3日,原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汪锋为工伤八级。汪锋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汪锋增加的诉讼请求虽与解决的劳动争议相关联,但系独立的诉讼请求,应按先裁后审的原则,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驳回原告汪锋的起诉。汪锋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据此裁定:(1)撤销原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条件,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将不会立案也不会予以受理。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相关规定。因此,该案的诉讼请求也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

本案中,汪锋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时没有提出有关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的申诉事项。而其向法院起诉时,却增加了这些诉讼请求。由于这些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根据上述解释第1条的规定,这些诉讼请求是应该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的。

但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锋提出有关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后的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与汪锋过去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事项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合并审理。为此,汪锋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不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那么,这些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性呢?在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时,当事人的申诉事项是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属于工伤待遇纠纷,而汪锋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属于同类,其后来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劳动争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汪锋提出的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在原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工伤基础上发生的费用,其诉讼请求是在原仲裁申请事项上的延续和扩大,因此,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具有不可分性。鉴于汪锋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做出合并审理的裁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对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性的认定,应同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考察的比较对象是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同类的劳动争议;(3)增加的诉讼请求必须是在仲裁程序中不能增加申诉事项的情况下或者是在仲裁裁决做出后新发生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劳动者与发包方、承包方发生劳动争议,应该起诉谁?

【案情】

2001年11月,中锦公司承包了某养殖公司的一片水域,养殖河蚌培育珍珠。双方达成承包协议,约定由中锦公司承包该公司这片水域,进行生产和销售,养殖公司负责水域的日常维护,承包期两年,承包金7万元。2002年1月,中锦公司与所在市居民牛财、吴运等6人签订劳动合同,牛财等6人专门负责养殖河蚌。2002年8月,因海水涨潮,中锦公司承包的水域遭受了重大损失。当月,因资金周转不开,中锦公司停发了牛财、吴运等6人的工资。随后的三个月,中锦公司始终没有向六人发放工资。2002年12月,牛财、吴运等6人找到中锦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再不发工资就要告他。中锦公司则表示这片水域是某养殖公司的,自己只是一个承包方,员工的工资应该找该养殖公司要。牛财、吴运等6人又找到了养殖公司,养殖公司则表示水域早已承包给了中锦公司,自己没有责任。无奈,牛财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养殖公司与中锦公司分别为该水域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共同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养殖公司与中锦公司分别为该水域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牛财、吴运等作为争议中的劳动者一方,应当将养殖公司与中锦公司作为申诉的被诉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内部承包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所谓内部承包合一同,即发包方是用人单位,承包方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这种由内部承包形成的特殊关系中,如果双方发生了争议,那么争议属不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呢?

在内部承包经营纠纷中,双方发生的争议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对这类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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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追加债务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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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诉讼中可以追加被告吗

    内容:但如果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一般法院会进行,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审判实务中,当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遗漏了需要追加的当事人,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审判实务中,当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遗漏了需要追加的当事人,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在审判实践中,当要求增加被告时,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省略了需要增加的当事人,一般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并不能增加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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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_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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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规定_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内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仅限于两类,一类是小额的仲裁案件,另一类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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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法院二审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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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劳动争议法院二审需要多长时间

    内容: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那么劳动争议法院二审需要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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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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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全文)

    内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2005年12月2日,汪浩要求亚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但遭到亚家公司的拒绝。为此,汪浩于2005年12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汪浩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亚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万元。判决亚家公司依法给付汪浩经济补偿金3万元。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没有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那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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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那么劳动争议诉讼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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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不认可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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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不认可

    内容: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合肥某装饰公司与范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案件经蜀山区法院移送至庐阳区法院进行审理。原告合肥某装饰公司认为,仲裁裁决确认范某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经过一系列调查审核,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住宅的室内装饰工程系由程某个人承接,范某作为该项工程施工人也与程某结算了装修人工费用。范某主张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提供充分证据,故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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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吗?(全文)

    内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裁决,但是汪锋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汪锋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该案的诉讼请求也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受理。而其向法院起诉时,却增加了这些诉讼请求。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属于工伤待遇纠纷,而汪锋要求支付治疗费用及要求补齐伤残补助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属于同类,其后来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所认定的劳动争议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那么劳动争议诉讼到法院时可以追加诉讼请求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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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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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内容: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不能再起诉,对一般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申请撤诉后可以针对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是劳动争议案件比较特殊,当事人申请撤诉后不能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仲裁前置的条件,对经过仲裁的案件,在收到裁决后的15日内当事人未进行诉讼的,原仲裁裁决生效。那么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能否再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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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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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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