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03条的解释

2021.11.27 11: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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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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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每一危险单位的风险管理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100条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第2款规定。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自不同方面,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形成的风险加以管理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对于危险单位这个概念,在本条中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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