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解除合同有哪些情况?

2021-11-30 21: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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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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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2025-07-19 20: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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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己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内容: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大家需要注意,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那么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933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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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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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直接发包适用于什么情况,直接发包主要适用于哪些工程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直接发包适用于什么情况,直接发包主要适用于哪些工程呢?

    内容:直接发包适用于什么情况1、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3、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4、直接发包是指由发包人直接选定特定的承包人,与其进行直接协商谈判,对工程建设达成一致协议后,与其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式。

    翁玉素律师
    2023.11.22137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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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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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责任是怎样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发包人责任是怎样

    内容:《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行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那么发包人责任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1061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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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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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挂靠的承包人遇上挂靠的发包人,工程款该怎么要?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当挂靠的承包人遇上挂靠的发包人,工程款该怎么要?

    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出现借用资质的行为,在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时,应当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法律效果等来判断真正的法律关系主体,避免当事人借用名实不符的合同,逃避责任。

    李维律师
    2024.04.2386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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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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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错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过错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除合同无效情形外,也适用于有效合同。那么过错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25420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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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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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要限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为什么要限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

    内容:在施工实践中,发包人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也是造成不规范分包、分包失去统一管理的主要原因。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求承包人不能擅自分包工程,那么发包人也同样应当尊重承包人,同样不能随意直接分包工程。因此,发包人的指定分包、直接分包应予以限制,在同等情况下,承包人对需要分包的工程有优先承包权。那么为什么要限制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或指定分包单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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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19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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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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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以下情况属发包人违约:(一)未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三)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四)造成暂停施工的;(五)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政府审计结论,是否应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内容:02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结算书系城建集团与启迪公司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审计要求而提供,结算书首页中双方基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结合上述结算书出具的背景,在启迪公司亦否认结算书金额为最终合意,且无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双方同意以结算书金额作为结算金额的情况下,无法推定出配合审计提交的结算书即为双方做出了结算金额最终确认的意思表示,故对于城建集团主张的双方应达成结算金额的一致意见,法院无法采信,2016年9月20日,启迪公司(发包人)与城建集团(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建设房山区河北镇棚户区改造水泥一厂片区土地开发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土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2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4.04.3080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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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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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工头拖欠工资可否起诉发包人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包工头拖欠工资可否起诉发包人

    内容:企业拆迁如果是迁移到新的地址,可以和员工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企业发生倒闭,则可以依据以下条款来解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那么包工头拖欠工资可否起诉发包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1522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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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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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内容: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致解除合同。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在以下情况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索偿1、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那么发包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039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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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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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什么情况车主要赔偿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交通事故什么情况车主要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什么情况车主要赔偿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选择后者为被告的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以其与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交通事故什么情况车主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046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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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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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赔偿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约解除施工合同赔偿规定

    内容: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那么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1.12.1053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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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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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什么情况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是怎样的?

    内容:什么情况下由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2021.11.03102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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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哪些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吴梦云律师
    2021.10.3159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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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有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有什么?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有什么?

    孔孟廷律师
    2021.10.3020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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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