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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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杀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盗窃,甲则是间接正犯。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来说,教唆犯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故意进而实施犯罪,认识到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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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外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的争鸣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教唆犯独立性说该说认为教唆行为在主观上所表现的恶性甚重在客观上对于法益侵害的发生也居于发踪指使之地位为实现预防政策起见自应承认其独立性1,教唆犯独立性说以教唆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为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成立教唆犯,教唆犯独立性说以教唆行为本身为考察对象认为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人实施其所教唆之犯罪行为为要件只要教唆者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即成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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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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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第一种体系中教唆犯的概念在近代西方刑法中1810年生效的法国旧刑法典首次将教唆犯作为共犯加以规定以赠礼、许诺、威胁、挑动实施属于重罪或轻罪之行为或者为实施此种行为给予指点策划者以重罪或轻罪之共犯论处第60条,一大陆法系中教唆犯的概念从广义的共犯即关于共同正犯、教唆犯以及从犯帮助犯的刑事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可以区分为两大体系,在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通行的做法是将教唆犯作为共犯尤其是狭义的共犯的一种类型予以规定和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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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教唆犯和从犯的区别有哪些内容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教唆犯和从犯的区别有哪些内容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将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一、概念不同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峻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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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即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该教唆犯便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简称为共犯教唆犯。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教唆犯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则无共同犯罪可言该教唆犯就是单独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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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意间透露犯罪方法算是教唆犯吗无意间透露犯罪方法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实该犯罪足以构成教唆犯。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2单独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在客观方面的成立要件尽管有区别但在行为人须有教唆他人犯罪行为这一点是共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指怂恿指使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行为。那么无意间透露犯罪方法算是教唆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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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①二关于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此点争论主要是针对刑法第29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到底应当怎样界定是既遂形态还是未遂形态抑或是预备形态对教唆犯在刑法中的位置是否应当重新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唆未遂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开始实施犯罪预备后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一、关于教唆犯两个主要问题的争论一关于教唆犯的性质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关于教唆犯的性质即教唆犯是从属于实行犯的从属犯还是独立于实行犯的独立犯在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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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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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按照主流观点只能认定甲是间接正犯但甲欠缺构成身份不成立刑讯逼供罪由于没有轻伤害以上结果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其结局是甲无罪,2乙按照被害人甲的请求对甲实施重伤行为乙成立犯罪甲的教唆行为无罪,但该观点无法令人接受如果认为教唆犯的对象只要求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可以很好解决这样的问题甲成立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实行犯乙只是年龄不到不负刑事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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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认定教唆犯要注意哪三个事项认定教唆犯要注意的三个事项分别是区分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分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分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认定教唆犯要注意哪三个事项认定教唆犯要注意的三个事项分别是区分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分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区分教唆犯与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1、要把教唆他人犯罪与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区别开来在认定教唆犯时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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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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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怎么处罚刑法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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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务中怎么认定教唆犯教唆犯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认定教唆犯不能笼统定为教唆罪而应当按照行为人所教唆的罪定罪二是教唆罪的认定优先依据刑法分则即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三是直接教唆与间接教唆的区别四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的区别等知识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二、教唆罪的认定优先依据刑法分则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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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非所有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据该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不能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并非所有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据该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不能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教唆犯的特征可以用独立性与从属性相统一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要实施了唆使他人的犯罪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不论他人是否接受和是否实施从属性表明教唆犯的定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被教唆者构成何历时要看教唆的具体内容而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是否是既遂要看被教唆者实施该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具体情形包括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可能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接受也可能是当时接受但随后又打消犯罪的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总的说来对于教唆犯应注意以下几点教唆的对象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问题,总的说来对于教唆犯应注意以下几点教唆的对象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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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从七八个银行贷款后,以转账、现金、对方到银行柜面取款的方式进行多笔出借,本案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告以同样的方式向身边不特定对象借款,同时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告现已被海淀区看守所羁押。 委托代理: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光是核对账目就整理了好几天,终于把账算明白了。开庭向法官提交证据清单、表格核对明细,法官看完材料直接对当事人说“你的律师很靠谱”。毕竟法官面对一大堆混乱不清的账目也很头疼啊。中途对每次转账进行逐一核查,最后法官说会采纳我的思路进行判决,不枉上午9点开庭到现在。 真心奉劝大家借款需谨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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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离婚,自己的孩子被对方抢走了,离婚这件事情呢,已经足够让人心痛了,如果呀,在发现了孩子突然不见了,被对方抢走了,这可怎么办?别急,今天呢,我来告诉你应对的策略,很多人呀,遇到这种情况第一反应就是报警,但发现呀警察其实也帮不上忙,毕竟呀对方也是孩子的父母,总不能对警察说对方绑架或者拐卖孩子吧,但如果我们置之不理,或者是为了孩子不断的让步,我们呀希望对方能回心转意把孩子送回来,但这其实呀是在助长对方的气焰,反而解决不了问题。不过真要出现这样的问题,也不要着急,可以对接我们律师,我们呀申请人格权的侵害禁止令,这样呢,最起码可以通过法律的路径呢解决这个问题,让对方把孩子还回来。如。
如果对方啊违反这个禁止令,就会面临奉拘留,甚至呢刑事责任,他自己呢也得掂量掂量,不过我还是想给我们家长说一句,保护孩子的最佳方式呢,是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不要让成人之间的矛盾成为孩子心中的阴影。如果你正经历这样的困境,现在呢,就行动起来,保护你的孩子,也保护你自己。
当案件转入刑事流程,作为家属要尽可能地为肇事方争取刑事撤案或 #不起诉 。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交通肇事罪如何能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呢?先看案例: 案情:潘某驾驶货车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致使杨某颅脑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潘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有利情节:①事故发生后,潘某在事故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12:07 南京李轩律师 关注 等待交警处置。②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结果:检察机关认为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李律有话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犯罪中想争取不起诉,主要考虑以下情节:①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 ②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逸,在案发现场积极拨打120急救电话,尽力挽救被害人生命,积极拨打122或110报警,等待警察处理。 ④其他可作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前科、接受安全驾驶等法治教育、从事社区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 但需注意: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作不起诉处理: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并确因安全装置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 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⑦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