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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杨一凡律师2022.01.27909人阅读
导读: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那么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关于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遵循这一原则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具体讲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它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由于保险人面对广大的投保人不可能一一去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实务中一般以投保单为限即投保单中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除此之外投保人不承担任何告诉、告知义务。

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等。

(二)履行说明义务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由于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制定投保人只有表示接受与否的选择通常投保人又缺乏保险知识和经验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保险合同的一般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效力。

(三)履行保证义务

这里的保证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间遵守作为或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因此这也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保险上的保证有两种一种是明示保证即以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是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故为明示。如机动车辆保险中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做好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等条款一旦合同生效即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保证对投保人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约束力。另一种是默示保证即这种保证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并不出现往往以社会上普遍存在或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为准则并将此视作投保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承诺故为默示。如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保险人外出时应该关闭门窗但这是一般常识下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社会公认的常识即构成默示保证也成为保险人之所以承保的基础所以因被保险人没有关闭门窗而招致的失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弃权和禁止抗辩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所谓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法律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项权利如拒绝承保的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等。所谓禁止抗辩与弃权有紧密联系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就不得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再主张这种权利。

三、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财产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当具备3个要素

(1)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人身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以保险法第52条规定可以得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特点

(1)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人身关系。

(2)人身关系中具有财产内容。

(3)构成保险利益的是经济利害关系。

经济利害关系虽然无法用金钱估算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通过约定保额来确定。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适用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已无关紧要。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四、损失赔偿原则

这是财产保险特有的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其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即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2)赔偿额应当等于实际损失额。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赔偿应当和损失等量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上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只能是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金额。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应当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3)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危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范围的保险人就赔偿或给付。在实际生活中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单因比较简单多因则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多因同时发生。若同时发生的都是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责任若其中既有保险事故也有责任免除事项保险人只承担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2)多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灾害事故连续发生造成损害一般以最近的(后因)、最有效的原因为近因若其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但后果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结果、合理连续或自然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

(3)多因间断发生。即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彼此独立。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单因大致相同即保险人视各种独立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决定是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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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的履行原则主要包括:1、诚实信用的原则;2、全面履行的原则;3、公平原则;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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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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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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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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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法归责原则和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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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三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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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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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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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内容:(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那么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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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保险理赔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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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内容:保险理赔是指在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并进行现场查勘与取证的基础上展开保险责任的审定、赔款理算最终达致赔付损失的决定或因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而拒绝赔偿。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受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最后向保险人支付或给付款项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的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准确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辨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那么保险理赔工作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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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合同,必然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联系在一起。从我国《保险法》把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就可以得到印证。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强制保险条例》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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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保险条例》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内容:有些学者主张应对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认为传统的过失责任规则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通常被认为能给驾驶者以阻慑作用.还有,受害者在过失责任制下也能采取符合效益的避免事故的行为规则.故任何可以促进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增进其谨慎行为和其他减少安全隐患的措施皆应在制定《强制保险条例》过程中予以考虑,并对其中具有可行性者加以采纳,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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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原则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原则

    内容: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人身损害属于一种特殊侵权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不以加害人的过失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只要造成人身损害即成立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归责责任必然受到刑事责任原则的制约。根据该法规机动车之间的民事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民事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辅之以行人的过错原则为例外。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既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又有过错责任原则应区别不同的情况正确对待。那么交通肇事保险公司如何赔偿,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733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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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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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 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内容: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三项原则(一)重合同、守信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建立起来的。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赔偿处理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保险人应遵守条款恪守信用既不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也不要惜赔。(二)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所谓“主动、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及时深人现场进行查勘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要迅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付。所谓“准确、合理”就是保险人应正确找出致损原因合理估计损失科学确定是否赔付以及赔付额度。那么保险理赔必须遵循的三项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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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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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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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

    内容: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那么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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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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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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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保险立法,集中体现保险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对各项保险制度和保险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主要有: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是指什么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是指什么

    内容: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灵活运用保险近因原则是消费者维权的手段。理赔依据近因而来现实生活中引发损失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运用近因原则时也各不相同。实践中理赔人员只需要判定这一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会有异议。那么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是指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1.2728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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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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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要遵循以下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则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

    内容:在保险追偿案件中,被告方有时会抗辩被告和原告保险人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原告保险人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这种抗辩与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追偿的明确规定相悖,属于无效抗辩。也就是说,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是保险追偿的被告。同时基于利益一致性考虑,《保险法》第62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进行追偿。从这一规则的本意出发探讨其范围,这类人员因对保险标的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而与被保险人等位免追偿。因此,保险人应十分重视预追偿的工作。那么保险追偿的架构与保险追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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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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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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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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