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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2022.02.07818人阅读
导读:

哪些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那么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哪些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哪些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律师解答:

根据《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2)汇总纳税企业;(3)上市公司;(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劵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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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内容: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修改,在超生儿社会抚养费上,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那么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27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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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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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而制定的法律。《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

    内容: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以上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关于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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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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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什么?

    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那么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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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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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纳税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应纳税额=房地产计税收入×核定征收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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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内容: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分包行为,加强为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分(承)包企业分(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江苏省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核准书》核定的分(承)包范围,使用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核发的施工人员上岗证。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分包活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在分包管理服务中心进行。那么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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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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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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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

    内容:为促进典当行业的发展,规范典当行业的管理,我国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那么,典当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那么典当管理办法最新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055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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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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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

    内容: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2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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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典当行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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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对典当行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内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不适用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那么对典当行是否可以核定征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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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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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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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内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从内容结构上看,国税发[2009]88号文与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类似,因此,有观点认为,国税发[2009]88号文是新税法下取代“两税”合一前“13号令”的一个新政策。这个说法其实并不恰当。那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1.12.1016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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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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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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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那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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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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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南京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内容: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分包行为,加强为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分(承)包企业分(承)包工程项目,不得超越《江苏省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核准书》核定的分(承)包范围,使用的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核发的施工人员上岗证。第九条 实施分包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南京市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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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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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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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

    内容: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征收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236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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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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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有哪些

    内容:哪些类型的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那么不适用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企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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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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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

    内容: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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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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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

    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六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方已被征收的,另一方不再征收。第九条未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当事人有权索要有效票据或拒绝缴纳。那么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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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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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内容: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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