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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冯清琴律师2022.02.07677人阅读
导读: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借条是小偷偷来的,那么应该定性为盗窃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那么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借条是小偷偷来的,那么应该定性为盗窃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关于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如果借条是小偷偷来的,那么应该定性为盗窃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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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上述三种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同的是,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仅限于使用本票、汇票和支票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处刑,如数个法条的法定刑相同,则按照特别法的法条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刑罚重于诈骗罪。本案中,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账户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仍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到100台电脑,而后利用向对方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骗取惠宜电脑公司88万货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顶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当代检察官
  • 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

    内容:2011年7月5日,吴某向邹某借款15万元用于服装采购,并于当日写下欠条。在双方约定的欠款日期至,吴某打电话给邹某称他准备好钱还款了。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收回欠条不还欠款构成抢夺罪。后案发,吴某对收回欠条,部分还款的行为供认不讳。对吴某收回欠条,不归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本案当中,吴某收回欠条是邹某自己主动拿出交到吴某手上的。那么如何对收回欠条不还欠款的行为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34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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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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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罪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一般认为,介绍贿赂需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起到桥梁媒介作用。在本案中,马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提拔李某为刑警大队长,并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无疑。就马二而言,其在李某具有行贿故意的情况下,接受李某请托,在李某与马大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向马大介绍贿赂,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当出现债务凭证被撕毁的情况,首先应看凭证碎片是否完整,是否能够拼回原来的样子,不影响能够清晰的看到债务凭证的有效期限等问题,那么作为证据来打官司来说的话,还是有一定的依据性的。要清晰有效的说明债务凭证的撕毁的原因,来证明凭证的撕毁并非自己本意。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8101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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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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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37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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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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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

    内容:在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听人提起过借高利贷的现象。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不属于违法的;不管是放高利贷的人还是借高利贷的人,都不犯法的,如果用暴力手段追要高利贷那就违法了。另外,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出来三个区域,划分界限分别为24%和36%。即借款期内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916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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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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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蒙蔽商户向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合同欺骗受害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博洪运输公司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彭某判处刑罚。
  • 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内容: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11年5月,周某因需钱急用,通过朋友姜某的牵线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周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姜某遭受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案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周某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案中姜某的代付行为使得周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周某而言,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但姜某代其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间接地使周某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本案中的周某作为债务人负有还款的义务,其占有的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可视为利益的消极增加。那么替人还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56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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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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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证据证明婚前存款交予另一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将存款交予另一方管账,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所以将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视为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理。那么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52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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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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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食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时仍予以添加,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那么以单位名义借款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681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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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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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本案中,凌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嫖娼被人敲诈,主动要求房产商蓝某“借款”给掌握其不雅视频的黄某100万,其本人没有直接获得财物,而是由蓝某将钱款给予黄某,随后授意蓝某免除了黄某的偿还义务。尽管请托人蓝某并不知晓凌某要其付款给黄某的原因,但其行贿指向是明确的,免除黄某的还债义务,完全是基于凌某的意思。黄某之所以获益,是因为某与蓝某之间的权钱交易和凌某对该财产处分的意思。该笔名义上是民间“借款”,实则应当认定为贿赂款,凌某的行为当定受贿罪。当代检察官
  •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据此可知,当债务人在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得就其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撤销权诉讼。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823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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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自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什么行为?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私自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什么行为?

    内容:一些债主为了取得不正当利益会私自篡改借条内容,最常见的就是修改借款本金数额,或者提高利息,甚至最后还款时间。其实篡改借款本金的行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私自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什么行为?借条的内容是不能更改的,如果借条私自更改金额,是伪造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纳。如果对方私自修改借条的话,属于恶意伪造、变造,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不义之财的行径极为恶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如果确实发生了被债务人私自修改借条情况的,那应该由债权人来证明该借条的修改未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是债务人私自修改。那么私自篡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是什么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79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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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法定代表人另具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25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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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进行了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财务。抢夺取得财物的数额越大,刑罚越重。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卓某的手机为目的,编造理由向其借手机。卓某交付手机给蔡某,是基于出借手机供其使用,对手机仍有占有的意思,并非是陷入错误,在有瑕疵的意思之下对手机做出的处分行为。手机尽管已经到了蔡某手中,但并未脱离卓某的视线和可以支配、控制的范围。蔡某趁卓某不备携手机逃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与卓某成立一个借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需要获得手机所有权的想法是违反卓某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上,蔡某对手机只是物理上的持有,临时性的享有手机的使用权。故本案中的蔡某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 夫妻间的借款如何定性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夫妻间的借款如何定性

    内容:夫妻间的借款如何定性夫妻之间虽存在特殊关系,但合同法并未禁止夫妻之间作为借款合同主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财产的情况的借款行为;虽未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借行为进行约定,但根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法律对该种借款行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夫妻之间借款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返还之诉法律对此并未直接规定。那么夫妻间的借款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19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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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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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书面合同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没有书面合同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补救措施1、争取与对方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书借贷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主要就还款事项协商好。那么没有书面合同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3.0251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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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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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债权人依据该条规定处分抵押物的同样是无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那么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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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7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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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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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内容: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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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6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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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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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借条是小偷偷来的,那么应该定性为盗窃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那么向小偷兑现借款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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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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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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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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