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是否规定居住权

2022.04.20 1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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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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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居住权处于民法典规定中,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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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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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的规定中,将担保物的权力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那么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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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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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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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处于民法典规定中,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放弃去世人的继承权后有居住权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放弃去世人的继承权后有居住权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将不再承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义务的责任。那么放弃去世人的继承权后有居住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3125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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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以涉及不动产财产或者权益抵押的,应该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物权法适用继承时效吗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物权法适用继承时效吗

    内容:物权纠纷适用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物权法适用继承时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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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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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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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已失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与债权人书面协议,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的动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什么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的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什么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的规定

    内容:首先,该司法解释准确地把握了立法者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意旨。比如,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其仅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所以《物权法》就把这些问题回避了,没有做非常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为了留待以后由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解释,这次司法解释也确实填补了部分空白。《司法解释》第1条关于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的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两项规则。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这两类情况,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则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三是人民法院一并审理。那么什么是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联适用指引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061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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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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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二手房适用民法典,物权法已失效,失效后并入民法典。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二手房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房屋是否办理物权登记是否进行过户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 物权法实施后将债务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险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物权法实施后将债务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险

    内容:有不少人认为有房产做抵押担保,钱借出去就等于上了保险。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财产抵押的新旧规定有点不同了。2007年6月,个体户钱雾华因生意上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朋友找到原告徐老板,提出要借三四十万元钱,条件是以自家在姜堰市区的两处价值百万元的房产作抵押,并请朋友出面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经营亏损的钱雾华与妻子去向不明,上门催款的债主们纷至踏来。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担保人承担20万元的还款保证责任。那么物权法实施后将债务人的房屋抵押未必就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876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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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中没有对公摊面积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现已失效,被民法典代替。公摊面积是指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商品房建筑面积。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要点总结包括哪些内容?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要点总结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要点总结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213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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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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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

    内容: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通过以下八点比较二者的不同:一、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约定无效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实施后,除非法律对独立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当然还有当事人的约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无效。通过对比可知,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混为一谈”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那么<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78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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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宅基地使用权 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使用主体特定,即特定的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只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二是法律规定取得方式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三是一户一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房产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类不动产无权,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就房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案例是较为常见的,为了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你是否知道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司法实践中,对主张否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属事项真实性的一方应苛以更多举证证明责任,并无异议。不动产登记簿作为公文书证其对不动产物权归属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效力。司法实务中,理解和适用本条中“有证据”这一表述时,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高度可能性”的表述看齐。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关于房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0110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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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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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

    内容: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根据占有受侵害的不同情形,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此外,还需说明一点,即本条所规定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之一为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发生依据本条规定而产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关于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020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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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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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内容: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因此,不在物权法中这样规定是适宜的。那么担保法抵押权与物权法抵押权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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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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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

    内容:为了让广大民众更清晰更准确地读懂物权法司法,最高法院颁布了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针对每一天法规都有相应的解释。详细地读透读明白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不仅可以理解物权法,更能作为物权法条文的分析工具。下面来看看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是怎样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且同时规定了预告登记得有效期是3个月,三个月未申请物权正式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1082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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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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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内容: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我国的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的规定中,将担保物的权力交由法院来进行处理。那么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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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6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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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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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继承与物权法之冲突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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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转继承与物权法之冲突

    内容:转继承与物权法之冲突《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乙的配偶不放弃继承权,那么乙的配偶就仍然有权参加继承,参与分割遗产,这显然与继承法的规定不符展开认为《物权法》第29条当中的表述,前半句使用的是“取得物权”,后半句使用的是“发生物权效力”,取得物权和发生物权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样,在碰到不动产因继承或接受遗赠发生不动产变动时,就要依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那么转继承与物权法之冲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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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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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第八条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那么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039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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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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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物权法》规定情形的权利主要有几种?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属于《物权法》规定情形的权利主要有几种?

    内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法第22条规定亦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承租人的这种机会是《合同法》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权益,也是出租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鉴于抵押权乃价值权之特性,即抵押权人通常意在获取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购买权则直指抵押物的所有权,尤其是考虑到合同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别保护,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优于抵押权。其五,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权。那么属于《物权法》规定情形的权利主要有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38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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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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