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导读:
如何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如何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且此“六个月”为除斥期间,不能变更。笔者认为,此“六个月”期限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按照法律规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标准是以建设工程的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于烂尾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直接依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来起算“六个月”的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标准,没有问题。但对于正常竣工的建设工程来说,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以后首先是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然后发包人进行审核或者发包人委托审价,不知不觉中“六个月”就超过了。如果在此期间发包人故意拖延验收或拖延结算、审核,优先权未到付款期限界至就到期了,从而导致承包人不能有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据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延长此“六个月”期限、除斥期间的起算以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计算或规定如承包人拖延验收或结算、审核期限,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行使期限相应顺延。
2、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就目前形势而言,承包人应如何做到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合同法》286条里说明了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协议折价,另一种是申请拍卖。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可以在“六个月”期限内给发包人发一份函,跟对方协商一下,要求将在建工程折价给自己,这样就算最后打官司了,也可以拿出这份函,主张自己在“六个月”内要求在建工程折价过,这时再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话,法院一般都会支持的
3、因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的时候,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从而导致因优先权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虽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施工单位在诉讼时仅提出了对工程款和利息的请求而没有提出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判决施工单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律师应如何来指引施工单位弥补这个过失呢申请执行时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上是一个执行的程序而不是一个起诉程序,但一般在执行时提出时,往往六个月的时间早已超过,所以这个方案没有实际可操作性。诉讼中增加请求。这个方案也会受到举证期限内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规定的限制,基本上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拍卖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与以上两种方案比较,这个方案更具有操作性。如在诉讼中,我们仍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拍卖,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诉讼和申请拍卖分别进行。这样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超过六个月,优先受偿权就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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