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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届满后无续签合同的自动变更为不定期租赁

李孟阳律师2021.12.28427人阅读
导读: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江某继续承租商铺,但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江某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仍为5年,江某的这一看法与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虽然江某与黄某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商铺的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黄某依法有权随时与江某解除商铺租赁关系,但应给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时间腾空商铺。”《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都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那么租赁期限届满后无续签合同的自动变更为不定期租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江某继续承租商铺,但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江某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仍为5年,江某的这一看法与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虽然江某与黄某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商铺的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黄某依法有权随时与江某解除商铺租赁关系,但应给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时间腾空商铺。”《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都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关于租赁期限届满后无续签合同的自动变更为不定期租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黄某在中山市小榄镇建有一栋四层楼房,一、二层为商铺,三、四层为自住。2000年10月,黄某和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黄某将一、二层商铺出租给江某,作为家具店经营场所,租金为6000元/月,租期为五年。

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江某继续承租商铺,但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12月,黄某欲收回商铺,多次找到江某,要求江某将家具店搬迁,江某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黄某一纸诉状,将江某告上法庭。

2008年3月17日,在法官主持下,黄某与江某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江某于2008年5月1日前搬离租赁房屋,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

【法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某与黄某2000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双方未续订《房屋租赁合同》,江某继续承租商铺,黄某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商铺的租赁期限?江某认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期仍为5年,江某的这一看法与我国的《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虽然江某与黄某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商铺的租赁期限则为不定期,黄某依法有权随时与江某解除商铺租赁关系,但应给予江某一段合理的时间腾空商铺。所以,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纠份总是不可避免的,.起了纠份要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已的权益.只要诉求于法有据,自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都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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