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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地下汽车车位的权利归属探讨

孔孟廷律师2021.12.3091人阅读
导读:

主要理由:一是地下车位建设费用没有摊入房屋销售面积,可以单独销售;如果将车位成本摊入房屋销售面积,会形成“捆绑式”消费,使不需要车位的购房人强制分摊车位建设费用,引起房价上涨。那么住宅区地下汽车车位的权利归属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要理由:一是地下车位建设费用没有摊入房屋销售面积,可以单独销售;如果将车位成本摊入房屋销售面积,会形成“捆绑式”消费,使不需要车位的购房人强制分摊车位建设费用,引起房价上涨。关于住宅区地下汽车车位的权利归属探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目前住宅区汽车车库(位)的建设使用与权利归属观点

1、住宅区车位(库)建设存在的基本形态

(1)与房屋本体结构相连的底层架空、地下或半地下车位(库)。房屋底层架空层车库,指在地表与一楼房屋之间建造的,四周无围合,呈开放状态分割成的车位。地下车位,指在房屋或土地地面以下开发建设的地下层空间中设定的停车位。其中既有按规定建设的人防设施,也有人防建设指标以外,采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于停车的部分。

(2)独立于房屋结构本体以外的地上的停车(位)库。主要有三种类型:

A.地面之上的建造的独立车库,可以按房地产交易规定转让、租赁等。

B.经批准的经营性停车设施,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类设施明确经营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权属归房地产权利人。

C.地面临时停车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自行划线分割停车位,出租给业主临时停放使用,并按期收取停车费。

2、住宅区地下汽车车位使用的一般做法

(1)通过购买取得“使用权”。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有的采取合同(协议)方式销售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无产权证),由于供需、区位等因素,价格差别较大,双方协商使用权年限不等,双方售买协议约定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一是无地下车位使用权的规定;二是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限定定期租赁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超过的期限将视为无效期限),其买卖做法实质仍属租赁关系。

(2)租赁方式使用。一般交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停放车辆按期(次)支付停车费。地面临时停车位,人防工程用作车位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收益或用于人防工程维护,或补贴物业服务费用不足等。

在权利归属未确定的前提下,物业管理公司所收各种名目的车辆费用中,其构成实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车位(库)设施占用费(折旧、收益等),一部分是车辆管理服务费。

3、地下汽车车位使用权利归属不同的主要观点

(1)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共有),开发建设单位无权销售。主要理由:一是地下车位建设费用摊入房价,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共有);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的规定,未分摊面积的各项公共设施属于房地产项目的一部分,地下车位无产权登记,不能买卖,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2)地下车位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可以单独销售。主要理由:一是地下车位建设费用没有摊入房屋销售面积,可以单独销售;如果将车位成本摊入房屋销售面积,会形成“捆绑式”消费,使不需要车位的购房人强制分摊车位建设费用,引起房价上涨。二是开发建设单位首先是房地产项目权利的主体,也是地下车位的投资主体,国家法律目前没有禁止地下车位买卖,购房人购房时,也没有合同约定购买车位,车库(位)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三是城市土地资源供给少,国家鼓励利用地下空间,“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

4、在判断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理论上不同的几种观点

(1)合同确定。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合同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

(2)推定归属。当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地下车位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属全体业主所有(共有)。

(3)以建设成本分摊确权。将地下车位建设成本计入房屋面积销售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共有)。

(4)按规划建设核定区分归属。规划核定不明的,或不能分割的,属全体业主所有(共有)。

(5)按分摊面积销售登记确权。依房屋面积进行分摊销售,并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确权登记的,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

二、确立我国住宅区地下汽车位权利归属的制度

1、建立以物权为核心的房地产法律框架。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他性地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他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坚持公平、秩序、自由、正义、利于多建车位,降低房价,保护权益、保障交易、增进效益的价值取向,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法律制度,完善目前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缺陷,区分共用形态下地下车位的区分权利归属,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行政管理冲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归属界定等,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应当以做出全面清晰的规定。防止人们对房地产权利的来源、确权、保护等产生不同的理解或实践,给社会经济带来矛盾,同时前瞻性的合理提高城市居住区车位(库)规划建设控制指标。[page]

2、地下车位区分为共用部分与自用部分。可以借鉴国(境)内外区分车位(库)的做法,可以将共用形态下地下层车库中的车位法定为共用和自用两部分,两者具体比例在房屋开盘销售登记时依法作首次确定,并分摊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

共用车位部分供住宅区内业主有偿使用或流动车辆临时停放使用,属全体业主共用。首次房地产转让中,共用车位不允许设定抵押权或分割处分。

自用车位由住宅区内部分业主根据需要购买。在设定自用部分的专用权的情况下,权利的基础仍然是共用权,只是部分经租售约定之后归特定的共用人或第三人使用。自用车位部分,允许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进行约定,并视为已取得其他权利人的默认。

自用车位的交易随同房屋专有权转让、抵押,也可以单独向住宅区内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转让、租赁。地下层车库的使用、维修等权利与义务,由持有共用权利的全体业主与持有自用权利车位的业主共同承担。住宅区交付使用后,共用车位与自用车位的比例发生调整、转让、租赁等,由区域内相关业主和成立的业主大会决定。

无论共用车位还是自用车位,其权利义务均随同房屋专有权实现,业主大会决定共用和自用车位的比例变化,应同时在住宅区内进行公示,并经法定管理部门登记,发生转让或租赁的对象,限于住宅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

3、规范地下车位租售行为。开发建设单位以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地下车位,可以取得首次租售权。

地下车位的销售与房屋销售应一同办理销售许可登记。销售时应明示地下车位共用部分与自用部分的比例,权利归属与租售的方法,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约定。鉴于双方信息不对等,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时如果与购房人不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及不能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的,视作一并转让,由区域内全体购房人所有(共有)。

4、确定地下空间利用的使用权。地下空间所利用的,作为独立存在、使用周期较长,处于土地围合中的不动产设施,其权利归属应明确登记,并享有与土地使用期相同的使用权,可以实行有限转让、租赁。

人防工程作为特定物,其成本(国家法定)摊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和平时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可以用作业主汽车停放等租赁共用,收益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修缮,完善车库设施,补贴相关费用不足等。如果开发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国家法定可以摊入房价的人防建设费没有摊入房价销售,则由开发建设单位享有等同土地使用期限的人防设施使用权,可以享有使用、收益等。

5、完善地下车位的确权登记公示。作为不动产的要式登记的确权保护,直接关系到车位财产权利的保护。对地下车位未予记载登记的方式,财产权利人将无法借助所持有的《房地产证》,通过完全物权的绝对权直接对抗违法、违规的合同条款,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区分所有权原理,共用车位部分,应登记为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共用;而自用的专有车位部分应在购买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中附记并标注车位图。

6、不能随意改变汽车车位(库)的规划设计用途。共用车位可按车辆停放期(次)租赁管理,拥有自用车位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库)设施占用费,仍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期缴纳车辆管理服务费。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房地产业处

编辑:周维

文章来源:《中国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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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经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集体和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经营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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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包含的几个问题探讨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财产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为保证其债权的清偿,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的权利。在我国学者通说上亦肯定债权人代位权对于保存行为的适用。由于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归属于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只不过是与其他的债权人平等受偿。这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来的趣旨,有的学者进而将此概括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包含的几个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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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宣告失踪判决基于该公民依然生存的推定。公民在被宣告失踪后,仍然适用关于生存人的规定,并未丧失其民法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只是对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较少涉及人身关系上的变动。由于仍然认为被宣告人生存,只是下落不明而已,因此,财产代管人只能以失踪人的名义管理财产,而不能把其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代管人在得知该公民重新出现或确知他并未失踪后,其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复归失踪人。对被失踪宣告人应支付的费用应停止支付。但对于以前已支付的费用,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被撤销宣告失踪的公民不得追回。综上所述,法律并未规定公民被宣告失踪,其人身关系相应变动。因此,失踪人在被宣告失踪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其财产通常也不存在返还问题,仅是财产代管人停止代管。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184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185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186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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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车位都归开发商?“只售不租”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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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车位都归开发商?“只售不租”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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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车位如何处理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地下车位如何处理

    内容:如果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处理仅采用销售方式,若业主不购买地下车位,不能将车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第二种情况,在房屋没有完全售出时,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对地下车位享有所有权。这种情况是开发商在销售时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进行了分摊,而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此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共同决定地下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利。此时开发商并不是业主,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那么地下车位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1.12.3049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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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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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位只租不卖是否违法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车位只租不卖是否违法

    内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地下停车库来说,如果是没有计入地面建筑公摊地下停车库存,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大型公建及住宅小区项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车库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40年、70年,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和改变使用用途。经依法批准对外出售、出租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出售。因此,在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地下停车库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决定是否出租或出售,相关部门无权干涉。那么车位只租不卖是否违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2856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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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

    内容:而共有道路上的停车位,因共有道路系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面积而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在共有道路上停车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业主共有。物业收取小区停车费是有前提条件的。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小区内部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项,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定和共同议定的议事规则共同决定,该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那么小区停车位属于谁呢?物业收取停车费有无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103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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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

    内容: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那么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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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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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车位有产权证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地下车位有产权证吗

    内容:那么该车位就很可能是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没有产权保障,换言之,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地下车位有房产证,那么该车位就不是人防改建的,有产权保障,那么就有必要买一个,二、地下车位有必要买吗,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一、地下车位有产权证吗,有,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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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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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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