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可以单方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内容吗

张嘉娱律师2021.12.30192人阅读
导读:

yy公司总经理吴某便以个人名义,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九江变更为南昌,将交货时间由2010年5月变更为2010年2月。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对合同相对人是否有效?”由此可见,zz公司已经授权yy公司与xx公司达成协议,既然yy公司与xx公司已经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当然对zz公司具有约束力。zz公司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已经构成违约。也就是说,zz公司必须明确授权给yy公司是否可以将交货时间与交货地点作出变更。从本案中看,zz公司显然没有对yy公司作出上述授权,故不能认为yy公司有权代理zz公司签订上述补充协议。那么可以单方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内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yy公司总经理吴某便以个人名义,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九江变更为南昌,将交货时间由2010年5月变更为2010年2月。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对合同相对人是否有效?”由此可见,zz公司已经授权yy公司与xx公司达成协议,既然yy公司与xx公司已经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当然对zz公司具有约束力。zz公司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已经构成违约。也就是说,zz公司必须明确授权给yy公司是否可以将交货时间与交货地点作出变更。从本案中看,zz公司显然没有对yy公司作出上述授权,故不能认为yy公司有权代理zz公司签订上述补充协议。关于可以单方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内容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xx公司与zz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附则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yy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另外,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九江。嗣后,xx公司认为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yy公司,要求变更交货时间与交货地点。yy公司总经理吴某便以个人名义,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九江变更为南昌,将交货时间由2010年5月变更为2010年2月。补充协议签订后,xx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zz公司,要求zz公司于2010年2月将货物发往南昌。zz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xx公司必须对此给予补偿。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xx公司便以zz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与第三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对合同相对人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zz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原因在于,合同的附则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yy公司出面协调解决。”由此可见,zz公司已经授权yy公司与xx公司达成协议,既然yy公司与xx公司已经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当然对zz公司具有约束力。zz公司拒绝履行该补充协议,已经构成违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zz公司已经授权yy公司与xx公司达成协议,但由于yy公司是由其总经理吴某以其个人名义与xx公司之间达成了补充协议,yy公司并没有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因此可以认为该补充协议没有生效,对zz公司不应当产生约束力,故zz公司不构成违约。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附则中只是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yy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并没有明确提出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达成的补充协议对zz公司当然具有约束力,zz公司也未授权yy公司可以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因此不能认为zz公司构成违约。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xx公司与zz公司,而yy公司只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如果yy公司的身份是zz公司的代理人,其代订合同取得了zz公司的授权,那么yy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当然能够对zz公司产生约束力,否则,该补充协议只能在yy公司与xx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对zz公司不应当产生任何约束力。

那么,本案中yy公司是否取得了zz公司的授权呢?笔者认为,yy公司并没有取得zz公司的授权,其理由有三:第一,合同的附则规定:“有关交货事宜由yy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协调的含义主要是指作为中介人或者斡旋人,召集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其本身并不包含有某种授权的意思,也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授权yy公司可以代理其与对方签订合同。第二,如果把协调理解为包含了授权,这就意味着yy公司可以代理双方来订立合同,这显然构成了双方代理,有悖于代理的基本原则,此代理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第三,本案中yy公司的总经理吴某与xx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涉及到对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变更问题,这些都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交货地点的变更可能会增加合同履行的费用,交货时间的提前也涉及到合同能否履行的问题。由于交货时间与交货点涉及到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此决定了对交货时间与交货地点的变更必须要取得zz公司的明确同意。也就是说,zz公司必须明确授权给yy公司是否可以将交货时间与交货地点作出变更。否则,yy公司无权代理zz公司作出上述变更。从本案中看,zz公司显然没有对yy公司作出上述授权,故不能认为yy公司有权代理zz公司签订上述补充协议。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yy公司是由其总经理吴某以其个人名义与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yy公司并没有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即便该补充协议有效,也只能认为该补充协议并不是yy公司的行为,而是吴某个人的行为,该补充协议是吴某个人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总之,本案中由于yy公司并没有取得zz公司的授权,所以其不能代理zz公司与xx公司订立任何合同,也无权代理zz公司变更合同。yy公司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对zz公司无效,不能对zz公司产生约束力,故xx公司要求zz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应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泰武 南昌县人民法院 何岸青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张嘉娱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