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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集中登记更体现便民原则

吴梦云律师2022.01.21462人阅读
导读:

从现在起长沙将开始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原则上乡镇将不再设婚姻登记点,并将逐步开展网上登记工作,全面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因此,在2003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重新进行了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一贯强调便民原则。长沙推行婚姻集中登记,逐步开展网上登记,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必将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那么婚姻集中登记更体现便民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现在起长沙将开始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原则上乡镇将不再设婚姻登记点,并将逐步开展网上登记工作,全面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因此,在2003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重新进行了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一贯强调便民原则。长沙推行婚姻集中登记,逐步开展网上登记,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必将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关于婚姻集中登记更体现便民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现在起长沙将开始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原则上乡镇将不再设婚姻登记点,并将逐步开展网上登记工作,全面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2007年7月12日《三湘都市报》)结婚乃人生的一件大事,而婚姻登记则是婚姻旅程上非常重要的一环。按照1986年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一直设置在基层,城市为街道办事处,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基层登记结婚的确起到了便民的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分散的婚姻登记日益显出其弊端。因此,在2003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重新进行了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婚姻分散登记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街道办事处、乡镇婚姻登记没有专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一般由民政助理兼任,婚姻当事人赴街道办、乡镇找不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是常事,人逢喜事精神爽,但老是吃闭门羹,心中的滋味可以想见;第二,由于乡镇婚姻登工作人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加之外界干扰因素太多,导致了婚姻登记不规范,也难以保证婚姻档案的规范管理;第三,乡镇常常以婚姻登记为关卡,进行搭车收费,要求婚姻当事人缴纳各种费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造成不少当事人无法登记或者干脆不登记就同居,给社会和谐建设埋下隐患。婚姻集中登记更能体现便民原则,其理由如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婚姻登记机构,统一了婚姻登记事权和对婚姻工作的管理权,工作时间由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宽敞、庄重、整洁的登记场所为登记对象服务,双休日、节假日实行定时或预约服务,婚姻当事人将享受到迅捷、周到、规范的服务,无疑给了来操办人生最大的喜事的一对对新人带来一个好心情;限于各方面的条件,过去街道办事处、乡镇档案管理不集中、不规范,造成当事人档案遗失、损毁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证却查不到档案,婚姻集中登记后档案实现了统一管理、规范管理,当事人查档方便了许多;集中登记后,不受基层部门的干预,严格依法办事,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杜绝了各种搭车收费的现象,有利于减少群众负担。现代服务型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就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一贯强调便民原则。长沙推行婚姻集中登记,逐步开展网上登记,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必将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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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窗口”对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应主动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允许并鼓励申请人员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内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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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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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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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内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子女的权益,首先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其次,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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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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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暴离婚财产分割的5大原则具体是:合法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平等均分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2022新婚姻法出轨并生子怎么惩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2022新婚姻法出轨并生子怎么惩罚

    内容:新婚姻法出轨并生子怎么惩罚可以找证据证明对方重婚,让他受到处罚。重婚罪必须体现出“有配偶者”“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重婚罪属于自诉的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重婚罪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对重婚罪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因婚内出轨而提起的离婚诉讼,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出轨方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2022新婚姻法出轨并生子怎么惩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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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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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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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情况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1、男女之间不具有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2、双方当事人未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3、当事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双方在国外登记的等。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登记归口原则街道不再办登记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登记归口原则街道不再办登记

    内容:根据新的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这意味着,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有关专家指出,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众、规范登记制度,另一方面将遏制农村地区借发结婚证搭车收费的现象、减轻农民负担。那么《婚姻登记条例》:明确登记归口原则街道不再办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2013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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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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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一方结婚没到场,是不可能进行登记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要符合一夫一妻制以及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涉外婚姻管辖原则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涉外婚姻管辖原则

    内容: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涉外婚姻管辖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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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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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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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发现被禁止结婚应当终止结婚登记。如果是已经办理了结婚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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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

    内容: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作为非婚生子女依然享有继承权。相关知识:可撤销婚姻有哪些情形(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即提起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受胁迫一方当事人。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可撤销婚姻登记与继承权的关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1.31392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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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错误的登记婚姻的形态:1.代领结婚证,即男女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领取结婚证,而是由他人替代领取结婚证的情况。2.借用他人证件,冒领结婚证。3.骗婚,即使用伪造证件领取结婚证,以达到利用婚姻骗取财物的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内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某些祖传文物、古玩、字画等有特殊意义的财产,也应按此精神处理。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样体现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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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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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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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到婚姻登记处离婚,应当符合双方婚姻的有效性民事行为能力。离婚证明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 婚姻集中登记更体现便民原则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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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婚姻集中登记更体现便民原则

    内容:从现在起长沙将开始实行婚姻集中登记,原则上乡镇将不再设婚姻登记点,并将逐步开展网上登记工作,全面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因此,在2003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重新进行了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处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一贯强调便民原则。长沙推行婚姻集中登记,逐步开展网上登记,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必将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那么婚姻集中登记更体现便民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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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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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亲自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一)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二)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四)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五)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婚后双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婚后双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内容:婚后双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双方协商分割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夫妻双方的婚前房产仍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双方的婚前房产仍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不因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后双方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又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婚后各自出售婚前房产的行为只是通过交易的行为改变了双方个人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即由房产这一财产的价值表现形式直接体现为现金的表现形式。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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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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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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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解决原则是什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解决原则是什么

    内容: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原则如下: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在此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在符合继承法第20条规定时,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那么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解决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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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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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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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轨方分割财产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平等均分原则;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对事实婚姻关系及同居关系的解决原则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对事实婚姻关系及同居关系的解决原则是什么

    内容: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同居关系处理原则如下1、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未婚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依法解除。那么对事实婚姻关系及同居关系的解决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3069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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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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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孩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的区别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的区别

    内容: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的区别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最能体现离婚自愿的是双方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签订协议书,叫登记离婚协议。或离婚起诉到法院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的,称诉讼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都不得上诉,不得申诉。那么上海婚姻律师解答登记离婚协议与诉讼离婚协议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58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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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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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的申请登记机关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协议离婚的申请登记机关

    内容:通过登记离婚这种途径实现离婚需要得到国家相应机关的认可才能产生既定的法律效力。那么要想通过登记离婚这种方式实现离婚目的的人需要到哪个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呢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因此一般情况下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那么协议离婚的申请登记机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128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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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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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条例》:坚持完善登记制度同居关系不受守护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婚姻登记条例》:坚持完善登记制度同居关系不受守护

    内容:《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传递一个强烈的讯号: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执行。事实上,坚持和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婚姻家庭纠纷。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实际就是从法律层面再次强调: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那么《婚姻登记条例》:坚持完善登记制度同居关系不受守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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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78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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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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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结婚证的办理地点对以后的生活几乎是没有任何的影响的,但结婚登记只能选择男方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 哪些涉外婚姻不予登记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哪些涉外婚姻不予登记

    内容: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无论是当事人要求结婚离婚还是恢复结婚都是由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办理,无论是当事人要求结婚离婚还是恢复结婚都是由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一律适用中国婚姻法中有关结婚条件的规定但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在不违背中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其本国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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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5450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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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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