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瑕疵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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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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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质量瑕疵如何取证及审查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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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瑕疵担保责任什么意思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612、613、614条的规定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那么瑕疵担保责任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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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对方不能获得合同利益、减少或丧失获得合同利益的情形。瑕疵履行一般有三种情形: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满后,能旅行债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合同履行行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因为瑕疵履行方的过错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如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包装不符合规范、交付的地点、方式不符合要求等。那么瑕疵履行有多少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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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杨先生当即要求开发商立即整改,整改完毕才能收房。但在超过交房期限三月后,开发商仍未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解决,故杨先生要求与开发商解除曾经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拒绝解除合同,并称如果杨先生坚持单方面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开发商认为杨先生的房屋的质量问题他们需要承担的是保修责任,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律师提醒现下是一个买房热的时期,开发商在交付房屋之前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他人损失的同时也避免企业的损失。那么质量瑕疵开发商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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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价值减少的,承揽人应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作为承揽人,接受定做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做人的合理监督,承揽人也应当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工作人员反映工作情况。那么如何理解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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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期限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那么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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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手房入住后出现较为明显的房屋外在质量问题,卖方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明显质量问题。应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若该隐蔽质量问题卖方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由卖方承担责任;若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自然损耗老化的,若房屋处于保修期内,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如果是由中介公司介绍购买的二手房,中介公司又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隐瞒了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情况,造成了而后在居住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损害购房者利益,那么购房者可向中介公司寻求赔偿。但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建议还是协商解除合同。那么乐安二手房质量问题该走什么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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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情杨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在验收时发现所购房屋存在房号不符、卫生间及厨房严重漏水,水管排列位于楼板下等问题。杨先生当即要求开发商立即整改,整改完毕才能收房。但在超过交房期限三月后,开发商仍未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解决,故杨先生要求与开发商解除曾经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拒绝解除合同,并称如果杨先生坚持单方面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杨先生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着房号不符,房屋漏水等现象,杨先生遂即要求开发商整改,可是开发商迟迟没有整改完毕。那么商品房存质量瑕疵开发商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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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应满足哪些条件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应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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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方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怎么办货物质量瑕疵如果已过异议期,不得以此拒付货款。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那么买方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拒付货款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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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鉴于整改通知发出时,原告李某明已取得系争房屋权利凭证,成为房屋所有人,故应由原告李某明自行承担恢复墙体责任。原审法院以原告李某明在购房过程中和房屋交付时未对房屋的状况提出异议就判决被告范某清不承担恢复房屋承重墙的责任,依据不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明与被告范某清签订的《北京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洛守。那么二手房出卖方未尽房屋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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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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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张对方违约责任时,可以按照以下措施维权:1、直接找违约方请求违约责任,即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损失。那么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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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和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则赋予委托人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免除对拍卖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使得买受人在买到赝品后处于投诉无门的状况,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在是否应免除委托人瑕疵担保责任这个问题上,《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是互相矛盾的。而拍卖品瑕疵担保责任应由委托人来承担。那么应该由谁来承担拍卖品瑕疵的担保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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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培养接班人?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步骤?培养一个接班人需要多少年? 企业按照自己的规模,选择在每一批进入企业中的人,选择一个最优秀的来进行培养,五至七个为好,至少三个。观察与了解一个人需要至少五年的时间,培养和选拔一个人至少也是五年的时间,在高层岗位上还要锻炼五年左右的时间积累经验、人脉和影响力,并开始进行接班的组阁准备等等。所以完成对接班人的培养和选拔至少需要十到十五年的时间,压缩时间必然产生质量问题,不是能力问题就是品行问题,不是品行问题就是对企业的忠诚问题,必须选择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人,完全把自己的事业生命融入企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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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建设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有多大?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企业要想取得成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团队建设无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一个高效、协作、富有创新精神的团队,推动企业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反之,一个缺乏凝聚力、沟通不畅、目标不一致的团队,则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互补,能够让每个人发挥自己的优势,从而提高整体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在一个开放、包容的团队中,成员们可以自由地交流想法、分享经验,不同的观点和思路相互碰撞,很容易产生新的创意和解决方案。 团队成员之间的相互鼓励和挑战,能够促使每个人不断突破自己的思维局限,勇于尝试新的方法和途径,从而推动企业在创新方面不断前进,一个团结协作的团队能在面对客户的紧急需求时,能够迅速整合资源,协同工作,在短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口碑。团队成员如何选择?团队人才如何培养?企业如何利用团队成员的优势?是每一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案例:隐名股东引发的协议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C委托D代持某科技公司股权,协议约定C为实际出资人。后D擅自将股权转让给E,E不知代持关系并完成工商变更。C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协议本身有效,但D作为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符合“商事外观主义”,E善意取得股权; 2. C仅能依据代持协议向D索赔,无法追回股权。 风险提示: 隐名持股协议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风险; 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代持协议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直接被认定无效。 法律建议:规避瑕疵股权协议风险 尽职调查:受让股权前核查公司账目、出资凭证、债务情况; 协议条款:要求出让方承诺“股权无权利瑕疵”; 约定若存在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登记: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一股二卖”;
🎉【胜诉捷报:百万工程款追回+连带责任确认!】🎉 历经多轮交锋,团队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获胜诉! 👉 工程款判决额从760万更正至860万,法院全额支持我方诉求; 👉 发包方连带责任获确认,双重保障助力权益落地; 👉 精准锁定转包合同效力瑕疵,运用司法解释突破僵局,终为实际施工人打通维权通路! 专业是底气,细节定成败—— 从证据链闭环到税额精准核算,每一步都是策略与经验的凝结⚖?! 正义或许迟到,但绝不缺席! 致敬信任,以专业守护每一份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