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软件上并未查询到公司,劳动合同也没让我签请问劳动仲裁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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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渠道一:(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在任何网办渠道中的“工伤一件事联办”模块申请的工伤认定-办理伤残鉴定业务,在“待提交”下有一条待办事项,可直接点击办理。渠道二:(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登录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点击“烟台人社综合网厅”—登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预申报”模块,可按提示要求办理。渠道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下载“爱山东•烟台一手通”软件—人社专区—社会保险—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预申报(首次使用需认证),可按提示要求办理。渠道四:到人社服务大厅自助服务区办理,此处可提供人工帮办或代办服务。可以自主办理的,由自助区引导员提供帮办服务;不能自主办理的,由自助区引导员提供代办服务。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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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以上两部法规条款,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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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多次敦促无果的情形下,该开发公司向陈某现场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对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这表明,法律在赋予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在本案中,某开发公司已主动提出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而且,陈某一直并未说明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事实表明,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陈某。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某开发公司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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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8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法》许多模糊条款进行了明确,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在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纵观整个条例45个条款,有部分条款已经超出了《劳动合同法》条款本身的含义,已经变成了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了,似乎有越权解释法律之嫌。本文仅从立法程序上探讨《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对法律做出解释的权限是否合法,并未涉及条例条款本身在实践操作中的合理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该项之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涉嫌越权解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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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图片来源网络案例中,软件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其公司实行的是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与法不悖,也具有合理性,在向连某告知后,是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晚上9:00之后才算加班时间,同时软件公司主张下午6点至晚上9点是员工用餐和稍作休整的时间,但劳动仲裁委认为,用餐时间长达3个小时,明显超过正常情况下合理用餐时间,与常理不符,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亦不具有合理性,而软件公司也没有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证据证明下午6点至晚上9点这段期间是员工用晚餐和休整时间,基于此,劳动仲裁判定软件公司关于晚上9点之后才算加班的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对其效力予否定,再结合钉钉考勤记录、软件公司内部工作系统关于连申请加班的记录等证据,劳动仲裁委支持了连某关于加班费差额的请求事项。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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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因此,该法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为进一步明确我国境内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1996年5月联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那么如何诉讼涉外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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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就业型实习就业型实习是指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大学生,为今后在某用人单位工作而在该单位进行了解锻炼实习,可以认为这种实习大学生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6月6日,小齐与书店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及2个月的试用期合同。7月18日,书店以小齐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纪律,未按岗位需要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了与小齐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单位下属部门多次反映小齐在试用期间的许多举动和行为不适应我单位工作岗位需要,经我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谈话后,双方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了劳动关系。我单位并未克扣、拖欠小齐的工资。那么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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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来,历经13年,尽管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上,意见仍存在分歧,但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讨论逐渐趋于统一。事实劳动关系再一次成为社会的焦点。意见17条提出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概念,但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综上,事实劳动关系定义是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组织成员,受其管理,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的用工关系。与正常的劳动合同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自身具有一些特殊性:1、违法但无惩戒性。劳动法规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截至劳动合同法颁布执行前的法律规定并未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出具体罚则的规定。那么事实劳动关系之理论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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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个月后,胡某因父亲病重请假,工头不准,于是私自回家,五天后回工地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违反工地规定为由扣除三个月的工钱。本案中胡某未经批准私自回家,已经严重违反了工地的规章制度,所以可以被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胡某虽然和建筑工地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种意见是胡某和建筑工地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工地不应私自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关系,更不应该扣除他三个月工资。那么本案中的事实劳动关系能否解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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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孙先生两个多月的工资后,孙先生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也并未向法院提供应获得高额工资的合理依据。那么劳动合同误将月薪写成97000元,天上掉馅饼了,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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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非简单的行为,在其中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进行确定是十分重要的。劳动关系解除日期1、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但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针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规定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外,对于其他情形的劳动关系解除形式,法律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那么劳动关系解除日期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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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审理确认,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让田某待岗,但并未做出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该案件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没有与田某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是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解除合同时不按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解除,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随意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由,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田某最低生活费并补缴保险,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对不按规定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起了警示作用。那么无合同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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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该县劳动保障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何某与建筑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钟某3月8日对何某的口头告知,并不构成建筑公司与何某劳动关系的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当前很多规模较小民营企业在使用雇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经常因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因此,何某与建筑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该县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结论依据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那么单方口头告知,并未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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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科技公司以宋某有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苏州中院审理认为,元某作为公司软件工程师,在试用期内出现多次未能准确理解且未及时完成公司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形,电脑公司对元某试用期考核作出不能胜任的判断,法院予以尊重,宋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几次迟到是因为堵车,打瞌睡也是正常生理反应,更何况,当时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里,并没有把这些瑕疵列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完全是&ldquo。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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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等人,正义不调休,节前喜提四份调查令,涉及深圳、杭州,为五一劳动节预热,步履不停,劳有所得
劳动纠纷可怕吗? 给大家分享一个我们顾问单位的做法——该出手时就出手。 这个顾问单位的高管班子在去年做了一次交接。新班子上台后修改了很多管理制度,公司的管理日趋规范,所以习惯了老办法员工就有要联合对抗的势头。其中有一个特别活跃的“带头份子”很不配合,新的总经理很果断拍板:即使后面有仲裁也就仲裁了,但团队氛围不能乱。最后这个员工是自己离职走的,但走了之后不甘心提了仲裁,公司还是没有退步,委托我出庭应诉。员工知道自己理亏,结果公司收到了最好的结果,按照未到庭撤诉处理,没有任何责任。 作为企业发展顾问,看过很多企业的变革,想说的是,很多劳动纠纷恰似改革阵痛,新老制度交替时,阵痛不可避免,但坚定规范管理、果断应对的魄力,能助力企业冲破阻碍。唯有忍得一时痛,方能换得长远兴,企业方能在变革浪潮中稳健前行。所以为这个顾问单位领导人点赞:想得明白才能走得长远👍
北京市2025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案例已经公布
劳动争议和其他的纠纷是不一样的,遇到劳动纠纷之后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到那里去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交费,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等资料,会给我们相应的赔偿金和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