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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权制度

周春花律师2022.02.07180人阅读
导读: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非法债权人均不存在代位权。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之债清偿,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问题。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来说,如果其债务不到履行期限而被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容易导致因次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来履行债务而制造新的不公平,损害了债务人期限利益。那么浅议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非法债权人均不存在代位权。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之债清偿,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问题。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来说,如果其债务不到履行期限而被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容易导致因次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来履行债务而制造新的不公平,损害了债务人期限利益。关于浅议代位权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合同法解释》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对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作了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非法债权人均不存在代位权。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这里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其含义还应当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因债务人对他人没有合法存在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对象。

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还必须是没有行使处分权的。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之债清偿,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问题。债务人处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如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不能再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十三条此要件作了详尽的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1、债务人须迟延履行债务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同时,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也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债务的清偿一般都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的主体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和接受履行。对次债务人来说,如果其债务不到履行期限而被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容易导致因次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来履行债务而制造新的不公平,损害了债务人期限利益。如果那样,将制造人为的混乱,有碍法律建立正常社会秩序的目的。在一般情况下,未到期的债权即使其直接债权人也不能主张权利,债权人更无权要求次债务人偿还债务。

考察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应当依照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若未对履行期限做出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来确定,即以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中所确定的履行期限为届满的期限,自此时开始视为债务人的债权已到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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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代位权制度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浅议代位权制度

    内容:由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人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所以债权的合法、有效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被撤销或非法债权人均不存在代位权。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之债清偿,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问题。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来说,如果其债务不到履行期限而被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容易导致因次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来履行债务而制造新的不公平,损害了债务人期限利益。那么浅议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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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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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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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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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内容:本文将通过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不足额保险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那么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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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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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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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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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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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

    内容:能否重构另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其他债权人摆脱困境,获得法律救济,弥补法律缺失。因此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可强制性地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亦可对债权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预。当债权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任由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其它债权时,其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那么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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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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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内容:从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代位权制度并非保全债权的法律手段,而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变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根本性的变动,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理论的主要差异。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消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关系消灭。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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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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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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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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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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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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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102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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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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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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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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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内容:笔者试就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保全方式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以下评述。债全保全包括两种保全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因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不认为有设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那么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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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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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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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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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内容: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因此,代位诉讼制度通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权人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并限制债务人的诉权,让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代位诉讼的司法实务应当从该制度的目的出发来操作。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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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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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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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内容: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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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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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久而久之必然会使具有经济理性的债权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进而使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失去其意义。那么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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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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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内容:为防范合同欺诈,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一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制度的起源时间,学者间意见不一。但大部分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法国民法。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完备。规定代位权制度,可以使债权人斟酌具体情形,在行使代位权和请求强制执行之间选择为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046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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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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