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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张嘉娱律师2022.02.11489人阅读
导读:

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黄某与邓某系夫妻。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邓某一个人,但是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邓某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邓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黄某没有追认,邓某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那么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黄某与邓某系夫妻。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邓某一个人,但是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邓某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邓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黄某没有追认,邓某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关于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黄某与邓某系夫妻。2008年3月,黄某与邓某二人出资19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邓某一人。2010年10月21日,邓某瞒着妻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邓某将该房屋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先付20万元,入住此房后付清余款,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邓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一周后王某搬进该房并付清余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2月,一直不知情的黄某发现此事,找到王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屋,王某称邓某以2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拒不搬出。黄某与王某协商无果,遂将王某、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邓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归还房屋。

争议焦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与王某的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王某付清了购房款,过户仅是履行合同的形式,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不能以未办理过户认定合同无效。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邓某未征得黄某的同意,即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得到黄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且不构成善意取得。

律师说法: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有效吗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本案所涉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邓某一个人,但是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邓某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

2、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邓某未经过黄某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邓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邓某处分房屋不属于家事代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里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项,其主要限制在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以及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等方面,此家事代理权限必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实施方为有效。针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如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均得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独断专行。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邓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

事后共有人黄某对合同没有追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黄某没有追认,邓某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3、王某对所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当中,房屋虽交付给王某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前述第(3)个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邓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还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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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收回房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买房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或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是可以要回房子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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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的几种情形

    内容: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但合同如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违约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话,合同效力应不受影响。那么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的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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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原则上应认定无效的。但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该处分行为在转让双方之间有效,在夫妻之间无效。不知情一方不得请求返还房产,可以在提出离婚时,请求处分方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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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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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

    内容: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那么丈夫以共有房屋做抵押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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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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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

    内容:”事后,双方产生矛盾,汪某遂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归还上述款项。在诉讼过程中,汪某之妻蒋某以此18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汪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且造成无效的责任显然在汪某,汪某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在该财产未分割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在本案中,汪某将18万元赠与唐某,显然未征得蒋某的同意,因此汪某侵犯了蒋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予二奶,妻子如何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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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与赵六是系按份共有房屋且未对房屋的处分作出约定,该房屋的出售应当经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由于张三、王五、赵六所占房屋的份额合计只有3间,没超过房屋总份额的2132/3,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故其出售房屋行为不对赵六有约束力,赵六据此诉请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获得支持。
  •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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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

    内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哪些,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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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可以收回房权;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按其所占份额予以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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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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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黄某与邓某系夫妻。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邓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邓某一个人,但是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邓某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邓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黄某没有追认,邓某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那么丈夫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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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你将租约未到期的房屋进行出售,租赁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有权要求你与对方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至合同期届满。你单方违约是要对房客进行赔偿的。如果你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你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应当认定转租有效。如果你是刚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在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你可以向法院主张转租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转租合同。对于你是否知情未超过六个月需自行举证。
  • 丈夫赠送二奶房屋 妻子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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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赠送二奶房屋 妻子如何维权

    内容:日前,湖北省郧西县法院调结了这起丈夫赠送“二奶”房屋案。法院审理查明,赠与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以住房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实施。张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处分给李某,其行为损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既不符合公序良俗,也违反了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丈夫张某认错态度较好,双方就离婚纠纷达成和解,准予原告撤回离婚请求,赠与房屋也随之收回。那么丈夫赠送二奶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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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共有房屋继承办法:当其中一方去世时,应先将其中一半分割给在世的另一方。余下的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平均分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屋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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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屋有效吗

    内容:何某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害了陈某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何某应付给陈某一半的卖房款,即可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何某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本案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房屋是善意的,且交付了房屋款,取得了买卖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该案中刘某取得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何某共同购买的,而该案中的夫妻并没有采取约定财产制,显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售房屋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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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未看到您所述的政府文件,故仅根据您的来信内容作如下简要回复。首先,无论是依据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拆迁补偿都应当按照使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在《条例》里,虽然提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但此处的补助和奖励也仅是对提前搬家、支持工程、残疾人家庭、有重大疾病和低保户等的补助和奖励项目,您所称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大小”不会被列为补偿项目。其次,按您所述,目前此房屋还没有进行房改,你们还不是产权人。房屋征收中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补偿安置,《条例》中没有规定,还需看地方规定。您所述的“后政府文件表明”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期的,不适用于房屋征收。最后,如果想对此次的征收全面了解,您可以及时收集公布的公告等文件,对公告中所告知的相关复议及诉讼权利及时行使。如当地没有依法发布公告,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程序依法了解相关的征收补偿信息后再行提起相应的行政复议及诉讼。
  •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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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

    内容: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不能。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卖房,房屋买卖合同判定为无效的情况: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那么夫妻一方能否擅自卖共有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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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内容: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个案点击 刘先生和妻子刘女士闹离婚,夫妻商定将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一套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住房卖出。妻子刘女士得知后将刘先生、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转让房屋行为无效。后双方闹离婚时她方知刘先生已将房屋转让。当时,刘女士向刘先生出具《证明》,系同意刘先生出售该房屋。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刘先生赠与赵女士,超出了刘女士的授权范围。在刘女士未同意刘先生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他人的情况下,刘先生将房屋赠与赵女士,该处分无效。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3116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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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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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共有房屋,配偶该如何维权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共有房屋,配偶该如何维权

    内容: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共有房屋,配偶该如何维权对夫妻单方处分房屋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会发现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形:房屋登记在甲乙夫妻一方名下,登记名义人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将共有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将善意仅限于登记信赖,则在司法认定时,只需考量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夫妻一方一致且无异议登记即可。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处分夫妻重大共同财产,如买受人知道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还从单方处购买,则难以认定其属于善意取得。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配偶一方则不承担偿还责任。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夫妻一方单独处理共有房屋,配偶该如何维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100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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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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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所有人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的共有关系。这里的“平等所有权”,是指每个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没有份额限制。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相对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那么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0618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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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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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能要回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能要回吗

    内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构成擅自卖房,效力需综合判断,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善意取得,该买卖行为有效。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不特定的他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无处分权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属自始有效,无需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问题。那么丈夫擅自卖房妻子能要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112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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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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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

    内容: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小李向丈夫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丈夫未经自己同意,私下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姐姐,而姐姐也明知夫妻双方正打离婚官司,还来接受这处房产,姐弟俩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李的丈夫未经小李同意单方面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所以,小李丈夫和其姐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那么离婚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救济途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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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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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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