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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部位收益该归谁所有

张嘉娱律师2021.12.30820人阅读
导读:

从法律角度来看,既然是小区共有部位的收益,应该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在审理南阳小区业委会起诉主开发商上海展览中心和下属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要求返还出租收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给付该小区业委会63万元租金收益,上海展览中心对该笔钱款不承担连带责任。该小区业委会还说,上海展览中心和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擅自将大楼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顶层、地下室、门厅占为已有,开设招待所牟取经济利益。自己单位既未出租大楼的共有部位,也未收取任何租金,不应对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小区共有部位收益该归谁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从法律角度来看,既然是小区共有部位的收益,应该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在审理南阳小区业委会起诉主开发商上海展览中心和下属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要求返还出租收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给付该小区业委会63万元租金收益,上海展览中心对该笔钱款不承担连带责任。该小区业委会还说,上海展览中心和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擅自将大楼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顶层、地下室、门厅占为已有,开设招待所牟取经济利益。自己单位既未出租大楼的共有部位,也未收取任何租金,不应对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小区共有部位收益该归谁所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小区共有部位收益该归谁所有

眼下,上海的各处独立的小区,都涉及到小区共有部位出租取得收益问题,这些额外的收益部分该由谁获取呢?这在各处小区具体做法上不尽相同。从法律角度来看,既然是小区共有部位的收益,应该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在审理南阳小区业委会起诉主开发商上海展览中心和下属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要求返还出租收益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给付该小区业委会63万元租金收益,上海展览中心对该笔钱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地处静安辖区内的南阳小区,有两幢高达28至29层高楼组成,该小区由上海展览中心等8家单位集资共建,其公用面积是按照全幢建筑面积与全幢使用面积之比分摊的,共有部位包括:全幢扶梯走道、电梯、水箱间、门房、屋顶层等(屋顶层包括机房等部位4层和2只阳台)。1991年初,上海展览中心利用其所有的该小区内两幢大楼底层部分房屋,开办了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企业类型为集体企业。

在1994年7月,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与上海长途电信局(1999年8月改制为:上海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将该南阳小区内1号楼26-29层(屋顶层)使用面积约200平方米,出租给上海市长途电信局安装移动无线电话机站设备及办公,并在顶层平台架设天线6副,租赁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共计15年,1995年-1996年每年租金24万元,1997年起每年递增1万元。从1995年至2004年,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共收取上述租金人民币276万元。1995年7月至1998年6月,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又将该小区内的2号楼28-29层(屋顶层)出租给静安区有线电视中心,收取租金计人民币13万元。1999年7月末,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又与袁某签订《包租客房协议》一份,将该小区1号楼南门厅(原卖品部)出租给袁某经营理发室,租赁期3年,自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止,月租金1000元,共收取租金1.3万元。

2001年1月,南阳小区业委会致函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要求停止对2幢大楼底层后门公共通道的侵权,恢复原状。之后,该小区业委会还曾派员去上海展览中心,要求停止对大楼共有部位的侵权。在交涉未成的情况下,南阳小区业委会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诉称南阳小区内的1-2号大楼,是由8家单位集资共建,作为上海展览中心是主建单位。自1994年10月成套公房出售产权起至1995年1月,该小区已有330户居民购买了房屋产权。两年后,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

该小区业委会还说,上海展览中心和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擅自将大楼的共有部位,包括屋顶层、地下室、门厅占为已有,开设招待所牟取经济利益。但是,共有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电梯运行费、照明用电费却全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1995年起,两被告又擅自将侵占的共有部位出租给5家公司和个人,要求判令退出共有部位收益342.4万元,支付电梯运行费、照明用电费、保安费及保洁费8.8万余元。在法院审理中,该小区业委会又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返还收益290.3万元(包括移动通信租金276万元、静安有线电视租金13万元、理发室租金1.3万元),而上海展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还向法院提供了区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的《关于南阳小区2幢房屋公用面积的情况说明》和相关租金发票等证据。

上海展览中心在辩称中诉说,虽然自己单位是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的上级主管单位,但两被告均为独立法人。自己单位既未出租大楼的共有部位,也未收取任何租金,不应对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辩称,历年来通过自己的出租行为,共得收益共计为人民币290.3万元。但是,从法律上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看仅为2年,该小区业委会在起诉前从未向自己招待所主张过权利,现起诉中所主张的返还大部分租金,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还表示愿意自业委会主张权利之日起倒推2年,即2003年、2004年移动通讯的租金收益尚在时效之内,愿意返还给南阳小区业主委员会。

经过审理,法院查得在2004年6月,该小区业委会曾以上海展览中心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小区1、2号楼的公用部位。因上海展览中心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请予以确认,后小区业委会向法院作了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经小区全体业主推选成立,对小区管辖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作为南阳小区内的1、2号楼全幢扶梯走道、电梯、水箱间、门房及屋顶层,属于是该小区的共有部位,从业主公共利益出发,业主委员会代表着全体业主出租共有部位,并享受承担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擅自将1、2号楼屋顶层及1号楼的南门厅出租给他人,侵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将侵权所得租金收益返还给南阳小区业主委员会。

从法律角度说,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小区业主委员会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侵害时起计算。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自1995年、1999年起先后出租1、2号楼屋顶层及1号楼南门厅,1998年之前南阳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设立,不享有权利。但自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就应当知道该项权利遭受侵害,但却从未向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主张过任何权利。至于业委会提供的写给上海展览中心的信函,也仅是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则没有要求返还租金收益。那么,南阳小区业委会在2004年6月提起的确认之诉,与本案属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的关系,不能引起案件的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案中,南阳小区业委会所主张的收益290.3万元中,只有移动通信2003年、2004年的租金63万元尚在诉讼时效之内,其余部分均系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属非公司的集体企业法人,上海展览中心作为其开办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仅在其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撤消、被核准歇业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上海展览中心招待所的清算责任人,鉴于上海展览中心招待的企业状态仍属依法确立,上海展览中心可以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律义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为小区共有收益,业委会“告倒”开发商

本案的判决是一篇经典之作,毕竟在目前社会上开发商侵占业主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特别是如在小区划定的车位归属等问题上,开发商认为是他们投资建造的,便以为所有权和收益部分应该归于自己,若粗看看好像是蛮有道理的,但从实质上看一些停车车位却恰恰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面积上,而这种处在公共面积上的收益能说就该归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所有吗?

一些小区共有面积上的搭建物,从投资搭建角度上说,可能是开发商投资建造的,由开发商无偿交给自己下属成立的物业公司(子公司),但从物业公司的性质上讲,它对小区众多业主是提供物业服务上的保证,岂能依靠职权把本应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面积上的附属物收益,归属于自己的名下呢?更何况有些附属物完全属于不动产性质,无法随着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离去而带走。

从本起案件的审判来看,小区业主委员会代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为小区全体业主讨回了本应该属于业主们的收益部分。这起案件,开了一个小区业主维权的“先河”,它至少给人有这样的一种启迪,那就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既要能够出于公心,为全体业主服务的态度,也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要懂得如何来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因为从打官司的角度讲,有一个怎样诉讼和何时的问题,切不可在维权方面因时间上的耽搁,而丧失了诉讼时效。如本案中的侵权之诉,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仅为两年,而要追讨两年之前的收益部分,往往在诉讼中难已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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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广告收益归谁所有法律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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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广告收益归谁所有法律怎么规定

    内容:小区广告位一般是按月收费,那么这些广告出现的位置按理来说是在业主共有的区域,也就是说小区广告为的所有人是业主们,因此广告收益应当归属于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下半条对该项收益做了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所以广告收益应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怎么分配使用,物业是无权处置该收益的。因为物业是小区的管理者,是业主缴纳费用聘用的,物业提供的是服务,在小区广告位出租以后,获得的收益,应该向业主定期公示。以上所说是指商业广告,而公益广告是免费的就不存在收益问题。那么小区广告收益归谁所有法律怎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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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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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

    内容: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依据《物权法》七十四条第二款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该车位予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是因为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小区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而在其上设置的停车位,实质上是小区共有部位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满足小区业主停放汽车的一种管理措施。那么小区停车位归谁所有?物业有权利收取小区停车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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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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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会所经营收益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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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会所经营收益归谁所有?

    内容:■ 楼房房顶的花园产权归属■ 开发商避建公厕 小区公厕是否必要■ 能否把车辆停在小区公共道路上■ 车库能否卖给非小区业主那么小区会所经营收益归谁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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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会所的收益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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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小区会所的收益该归谁所有?

    内容:依照惯例,高层住宅和公寓的会所往往被安排在一、二层或者地下室;而在楼群林立的小区里,会所一般是一座独立建筑,是置业者除家以外最近的“另一个空间”。目前在部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相应的会所是开发商的一项行政义务。小区会所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一定的收益。其关键是要弄清楚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归谁所有。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当会所建筑本身的产权归属开发商后,会所的所有权归开发商,开发商可以行使经营的权利,经营收益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对于会所并不享有经营的权利,也无权要求分享会所经营的收益。那么小区会所的收益该归谁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30101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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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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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小区地下室产权归谁所有?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居住小区地下室产权归谁所有?

    内容:前不久,我所代理了一起关于居住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及经营收益的案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管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利用属于业主所有的地下室进行经营,侵犯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收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地下室的的经营行为,将地下室的经营权交给业主委员会,返还历年的租金收入,并赔偿全体业主的经济损失。上述观点的理由是:一、依据所有权原理,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而居住小区的开发商作为房屋及辅助设施的建设单位,对于地下室的产权属于原始取得。因此,地下室中未分摊的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并没有转移,仍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居住小区地下室产权归谁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1.12.3046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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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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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侣同居期间共有出资购房分手后房子该归谁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情侣同居期间共有出资购房分手后房子该归谁

    内容:情侣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房子该归谁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未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谁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那么情侣同居期间共有出资购房分手后房子该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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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032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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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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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内容:、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另外,开发商确定停车位价格时,如果开发商有房屋产权证明,按规定物价部门可以规范开发商的价格。不过,开发商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定价,但通常要在当地物价部门规范的范围内。

    李楠楠律师
    2022.03.2445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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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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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内赠与应该归谁所有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夫妻婚内赠与应该归谁所有

    内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对价。那么夫妻婚内赠与应该归谁所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47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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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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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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