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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位权制度

于海明律师2022.02.071106人阅读
导读: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主债务次债务均已到期。但是关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却存在分歧。那么浅析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主债务次债务均已到期。但是关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却存在分歧。关于浅析代位权制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合同的保全的目的在于克服以前长期存在的债务人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三角债等问题,确保交易安全,以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一、代位权概念及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而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这里应注意,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主要包括:①非财产性权利,如监护权、离婚请求权;②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权益的财产权,如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③不得扣押的权利,如养老金,救济金等;④不得让与的权利。这里应注意涉及破产的问题,如果第三人破产时,没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其理由是《破产法》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且陷于迟延。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则不存在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否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主债务次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里应注意,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但其本身具有履行能力,则不会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构成现实的影响和损害,也不得行使代位权。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代位权的若干问题(一)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我国《民法典》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甚至出现争抢财产等暴力、违法行为,无法实现合同保全制度的根本目的,采用诉讼方式,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审理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合法利益,减少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其他纷争,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二)代位权诉讼地位的确定代位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是被告,二者依法行使本诉原被告的权利和履行一定的义务,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一致的认识。但是关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却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应属共同被告,理由是从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的地位看,他是债务人,处于被告的地位,虽然债权人告第三人,但他本身属于债务人的位置;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三者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利害关系,即判决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能解除或抵消一部分,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小于债权人对他的债权,则可能抵消一部分,相反则可能是债权债务的消灭,故债务人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理由是原告债权人对第三人起诉代位行使的债权本身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侵害了债务人的利益,故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后,债务人即丧失了对第三人诉讼的资格,作原告不合适;债务人不得另行起诉的同时,更不能对本诉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有独立的主张;其次,债务人对第三人虽有债权,但两者不存在共同权利义务关系,实践中常出现两者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不能作为共同被告;第三,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丧失了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但是其作为代位权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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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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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内容:为防范合同欺诈,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各个国家和地区民法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一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代位权制度的起源时间,学者间意见不一。但大部分学者认为,代位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法国民法。代位权制度的设立,旨在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完备。规定代位权制度,可以使债权人斟酌具体情形,在行使代位权和请求强制执行之间选择为之。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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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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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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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内容: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本文从代位权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阐述并对代位权的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而法律又未规定代位权的诉讼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有无不可抗力、已过诉讼时效未履行债务更是不得而知。那么浅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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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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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内容: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因此,代位诉讼制度通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权人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并限制债务人的诉权,让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代位诉讼的司法实务应当从该制度的目的出发来操作。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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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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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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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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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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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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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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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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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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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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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并非是优先受偿权,只有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才可代位受领,但仍将受领的财产列为债务人总财产之列,以作为强制执行之预备。此外,债务人还有请求债权人交付所受领的财产的权利。否则,不仅构成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构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主要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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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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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内容: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以下仅就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谈一些我们的看法。2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明确将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限定于债权,且须为到期债权,于是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未到期的债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二是债务人的其他权利应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则第三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而拒绝提前给付,债权人当然无法行使代位权。那么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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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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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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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代位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乃至民法债权法上完整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久而久之必然会使具有经济理性的债权人丧失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进而使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失去其意义。那么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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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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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代位权制度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浅析代位权制度

    内容: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民法典》中合同的保全制度主要有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行使代位权必须是主债务次债务均已到期。但是关于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却存在分歧。那么浅析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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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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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内容:合同法之所以要设立代位诉讼制度,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按照一般的诉权理论,行使诉权的人必须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违背了诚信原则,基于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债权人必要的救济。那么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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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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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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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内容: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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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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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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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内容:笔者试就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保全方式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以下评述。债全保全包括两种保全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因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不认为有设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那么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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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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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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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内容:从此规定似乎可以理解为我国代位权制度并非保全债权的法律手段,而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变传统理论的入库规则为直接受偿这一根本性的变动,成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理论的主要差异。基于此,我国法律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判令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以抵消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并且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债务关系消灭。也有利于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激励机制,与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总的精神相吻合。那么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93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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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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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047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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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17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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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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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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