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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变“昏房”业主讨说法

毋磊颖律师2021.12.301015人阅读
导读:

案件回放 亮堂新房变“昏房”今年66岁的刘通在2002年搬进新买的高层住宅后,还没来得及享受生活的惬意,便被一连串的问题所困扰。2008年,刘通以房屋采光、日照权受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万元。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虽持有合法的建筑等相关手续,但两栋建筑物建成后,事实上已经对刘通所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李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将这一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诉讼的尴尬。那么新房变“昏房”业主讨说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回放 亮堂新房变“昏房”今年66岁的刘通在2002年搬进新买的高层住宅后,还没来得及享受生活的惬意,便被一连串的问题所困扰。2008年,刘通以房屋采光、日照权受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万元。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虽持有合法的建筑等相关手续,但两栋建筑物建成后,事实上已经对刘通所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李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将这一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诉讼的尴尬。关于新房变“昏房”业主讨说法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事、小事都需要用法来规范。

住户入住新买的房子刚刚一年,开发商便在住宅楼附近建起新的建筑物,导致住户住宅采光、日照受到明显影响。这起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因相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虽以开发商向住户支付补偿金而画上句号,但法理背后的问题更应受到关注。

案件回放 亮堂新房变“昏房”

今年66岁的刘通在2002年搬进新买的高层住宅后,还没来得及享受生活的惬意,便被一连串的问题所困扰。

2003年,某开发商在刘通所居住的住宅楼附近开始征迁,并先后在这一住宅楼南偏东方向和正东方向开建了两栋新的高层建筑。这两栋高层建筑建成后,刘通房屋内客厅和主卧等处的采光、日照受到明显影响,导致他不得不在白天开启灯光辅助照明,才能正常生活,这让他感到气愤。

2008年,刘通以房屋采光、日照权受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 开发商进行补偿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认为,两栋高层建筑在申报、公示、建设等多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并获得相应建设资质,不存在违规施工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无需向刘通进行赔偿。

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虽持有合法的建筑等相关手续,但两栋建筑物建成后,事实上已经对刘通所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作出开发商向刘通支付6608.9元补偿金的判决,同时驳回刘通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相关部门应从源头防止尴尬

参与此案诉讼的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认为,原告刘通和被告开发商双方在本案中的境遇都很尴尬。对受害人刘通而言,6000多元的补偿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的采光、日照问题;对持有相关合法手续的开发商而言,两栋高层建筑的施工建设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却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从法律的公平性上说有些不合理。

李律师认为,本案中房屋的采光和日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采光指的是阳光是否能够照射进房屋,日照则是指阳光照射进房屋的程度。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衡量房屋的采光、日照权是否受到侵犯的主要标准为,楼间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但这一标准在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作参考,审理起来也比较为难。

李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将这一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诉讼的尴尬。比如,规划部门在设计规划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房屋的采光、日照问题。除此以外,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明确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增强相关标准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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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房为啥变“二手”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新房为啥变“二手”

    内容:今年4月份,市民张先生选好了一套三居室住宅,在缴纳了1万元的定金后认购了这套商品房。本案中,张先生认购了一套房屋,在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物业公司曾将此房屋做过简单装修用于办公。如果开发商是在张先生认购该房屋之前就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用作办公场所,应在张先生认购时如实告知张先生。如果未向张先生告知这一情况,则开发商损害了张先生作为购房消费者的知情权,张先生可向开发商提出换房或退房的要求。否则,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该房屋至认购时的状况。那么新房为啥变“二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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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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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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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

    内容:日前,闵行区法院以别墅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高于公寓应属合理等为由,一审判决驳回秦先生的诉讼请求。秦先生自认处于弱势 业主秦先生诉称,业主大会的决定严重侵害了别墅业主的合法权益。缴费率高说明业主认可业主大会辩称,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并非针对秦先生一人,如秦先生有异议,应当根据议事规则与其他业主协商解决。另一方面,业主大会表示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经过协商确定,且程序完全合法,秦先生要求撤销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法院驳回业主“撤销收费决定”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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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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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

    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而目前,境内外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是: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存在“使用人和审批人”不分,而出现了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侵占公共维修资金,或者由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不专业而导致公共维修资金的无效使用。香港、新加坡并没有明确业主在收房时交纳公共维修资金,但“楼宇翻新”计划在小区里是不断进行的一项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立案法坛根据物业的情况发起“楼宇翻新”计划,拥有50%以上业权的业主同意,这项楼宇翻新计划就得强制进行。那么“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滥用大修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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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 业主状告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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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 业主状告业委会

    内容:小区业主对业委会公共收益经费使用有异议,业委会被业主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顾先生等4名业主状告华通公寓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对4名业主要求业委会撤销华通公寓收益约定和公布2006-2007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账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上海市首例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的纠纷案件。华通公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那么“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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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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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

    内容:同时,还明确界定了“列入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的产权归属,这有效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亮点3 物业违规收费要退款 [司法解释]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专家解读] 现实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写入合同的“露台”归业主专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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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携款消失 业主怒贴“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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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携款消失 业主怒贴“通缉令”

    内容:物业公司携款消失,业主张贴“通缉令”追拿负责人。小区正中央是一排平房,一块“沈实物业公司”的牌匾在阳光下熠熠闪光。紧挨着物业公司,是一间“业主活动室”,也锁着,里面的麻将桌落了厚厚一层灰尘。没人看守,门户大开转到物业公司靠东侧的大门前,墙壁上张贴着一张白色的告示,居民们称之为“通缉令”。“通缉令”实属无奈一名中年男子自称是“通缉令”的发起者之一。没几天,居民们却惊讶地发现,物业负责人“失踪”了。“被逼无奈下,有人想到张贴‘通缉令’,一定要找到物业负责人!”一名居民说,他们还想扩大范围张贴“通缉令”,发动760万沈阳市民帮忙“破案”。那么物业公司携款消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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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签拆迁协议将“被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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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不签拆迁协议将“被下岗”?

    内容:王女士称,从去年11月拆楼开始,“机器噪音太大,睡不着觉,实在受不了。”由于长期休息不好,导致其高血压病情加重。“退休职工不同意的话,300元—2000元的退休生活补贴会被拿掉;在职职工不同意的话,他们就说工作不好安排,要下岗……实际上这是一种威胁。”业主黄先生说。同时,胡xx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有100多名业主签名的《致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深圳中航集团的信》:“我们大多数的业主态度明确,就是坚决支持‘新、老四栋’的拆迁改造,期盼早日住上新房。89%对11%,孰轻孰重,相信你们会做出判断”。那么不签拆迁协议将“被下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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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房没入住麻烦却不断 一业主与物业起纠纷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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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新房没入住麻烦却不断 一业主与物业起纠纷

    内容:“新房没入住,麻烦却不断”,家住无影山中路翡翠郡南区的高女士告诉记者,她在翡翠郡买的精装修的房子,2009年5月15日收房,结果还不到一年新房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先是地板起鼓,后来卫生间的水管破裂。对于这些问题,高女士称她已经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了,但维修人员迟迟没有来维修。对此,高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物业公司最后答应给她减免20方的水费。负责高女士楼宇的客服负责人刘先生表示,管件质量的优劣不是物业的责任,他们承担业主的部分水费已经算是一种让步了。对于物业的说法,高女士表示不能认同。那么新房没入住麻烦却不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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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房变“昏房”业主讨说法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新房变“昏房”业主讨说法

    内容:案件回放 亮堂新房变“昏房”今年66岁的刘通在2002年搬进新买的高层住宅后,还没来得及享受生活的惬意,便被一连串的问题所困扰。2008年,刘通以房屋采光、日照权受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万元。负责审理此案的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虽持有合法的建筑等相关手续,但两栋建筑物建成后,事实上已经对刘通所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李律师认为,相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将这一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诉讼的尴尬。那么新房变“昏房”业主讨说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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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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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物业:谁是“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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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业主物业:谁是“上帝”

    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有些相关部门却不按法定程序指导业主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的小区则在未依法进行选举的情况下,挂上一块“业主委员会”的牌子了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这表明,业主约束物业管理企业的途径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利。一是恣意侵害住户合法权益。提高业主参与小区物业民主管理的意识,一旦发现自己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被剥夺,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那么业主物业:谁是“上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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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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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

    内容: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按照原来法律规定,小区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由于满足这个条件并非易事,小区业主常常难以“当家作主”。经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可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如果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作出相关决定。那么过半业主同意可换“管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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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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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缩水”业主告赢开发商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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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房子“缩水”业主告赢开发商

    内容:■ 保安半夜进民宅物业公司被判赔■ 业主小区丢车物业公司是否赔偿■ 物业管理收费纠纷应如何处理■ 如何办理物业交接手续那么房子“缩水”业主告赢开发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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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 上海4业主状告业委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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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 上海4业主状告业委会

    内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顾先生等4名业主状告华通公寓业委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分别对4名业主要求业委会撤销华通公寓收益约定和公布2006-2007年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明细账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上海市首例小区业主状告业委会的纠纷案件。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享有监督权。华通公寓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华通公寓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那么“公共收益约定”有异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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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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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自治”引发争议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业主自治”引发争议

    内容: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颐中花园”业主委员会因与物业公司就收费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又对该公司物业管理不满意,宣布要炒掉物业公司,自己管理小区。此举立刻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无独有偶,位于北京大兴的“金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一次招投标中对一家物业公司投了否决票后,也提出要自己管理小区。北京“金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雍女士认为,目前在国内,政府部门要求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选聘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各项服务。而业主委员会是社团组织,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每个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价格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那么“业主自治”引发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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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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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管放走“偷车贼” 业主损失怎么办?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物管放走“偷车贼” 业主损失怎么办?

    内容: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人员放走“偷车贼”,业主称物管应承担损失。给小偷“留面子”,自己背了“黑锅”。”黄先生和妻子认为,他们家的损失应由物管负责承担。”昨日下午,红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称,放走小偷是想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但我没有承诺一定帮电动车失主追回损失。”李某称,黄先生的电动车被盗当日未停在小区物管指定的停车位,是黄先生不听物管劝告才导致电动车被偷。”律师称,保安人员在执行勤务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那么物管放走“偷车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1.12.2823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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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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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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