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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三降一政策_个人包工程怎么给甲方开票

2022.09.14 947人阅读
导读: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写得很清楚,税金及附加从其税务规定,由此应该是可以的。

涉及这种问题的都是做了一半的工程遇到降税率,那么最后结算的时候应该考虑前面一半工程的成本。第二,虽然材料税率从16%降为13%,但是材料采购,建筑企业没有得到降税优惠,好多价格不变税率变化,也就是建筑企业进项税额减少,成本增加。第三,工程结算的时候要求降税率,应该综合考虑调整投标报价成本。

咱们在这里“空谈”合理、不合理,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几乎是纸上谈兵,因为合理与否,要以甲方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准!

2019年4月1日,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0%再次下调至9%,这无疑是国家给予建筑行业的政策红利,但是,同时也让合同的甲乙双方因为结算价款争吵不休。

比如:甲乙双方同为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原合同总金额1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0%。

1、税率不变的情况下,

甲方会拿到一张进项税额100万元的专用发票,同时入成本1000万元,乙方会产生销项税额100万元,计入收入1000万元;

2、税率由10%下调为9%

甲方会拿到一张进项税额为1100/(1+9%)*9%=90.83万元的专用发票,同时入成本1009.17万元,比税率不变的时候多入成本9.17万元,少抵扣进项税额9.17万元;

乙方会产生90.83万元的销项税额,同时计入收入1009.17万元;

通过上述简单的计算会发现,甲方进项少了9.17万元,成本多了9.17万元,乙方销项少了9.17万元,收入多了9.17万元。那么问题来了,甲方如果想进1000万元的成本,那么发票金额只需要1090万元就可以了,也就是只需要付款1090万元就够了,而乙方呢,肯定想按1100万元开票并收款啊

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所以,从理论上讲,建筑业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并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说乙方说2019年4月1日之前完成的工程量,适用增值税率为10%;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适用税率为9%。

但是上述是理论,在实务中,主要看甲乙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

1、合同总价为不含税价

很多企业有先见之明,在签订合同时加了一条诸如“该合同价款1000万元为不含增值税价款,如发生增值税率变动,应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等约定,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直接以不含税价进行结算即可,双方就不会在增值税率适用问题不会产生争议。

2、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含税价且对增值税率未约定,或直接约定增值税税率为10%的。这种情况发生较多,往往争议较大,因为一个工程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产生的影响较大,双方为了利益,必然产生争议,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确认2019年4月1日前后的工作量,分别适用10%和9%的税率开具发票。

在实务中,上述第二种情况最多见,至于合理不合理,要看合同怎么签订的。

综上所述,为什么我说咱们在这讨论是纸上谈兵,因为乙方在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试想一下,甲方要求按1090万元开具发票,乙方不同意,拿了张1100万元的发票去找甲方付款,甲方会付给他吗?所以别纠结合理不合理了,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甲方别“欺人太甚”,乙方呢,让一点政策红利出来,合作共赢才是正解!

针对你题目中提到的,建筑业发票降税1%,合同价甲方也让降1%,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白为什么甲方会要求合同价也降1%。 主要原因还是你作为甲方的上游企业,发票增值税税率降低了,甲方简单地认为自己成本就上升了,因此要求合同价也降1%。但是,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降低1%,甲方的成本真的会受影响吗?

2019年4月1日开始,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增值税税率不变。

从你的提问我们可以看出,你企业为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报价是否含税。

假如和甲方签订的合同报价不含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虽然下降了1%,但实际上对于甲方来说没有什么影响,成本其实是一样的,甲方要求合同价降1%是不合理的。

如果合同价是含税价,甲方要求降1%,我们就需要看一下,你企业增值税下调1%后,甲方的成本是否有增加。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我们可以看税率调整后,甲方企业的成本是否有变化来判断甲方提出降低合同价是否合理。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解析:

【案例】

假如甲方是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你企业签订的建筑服务合同110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算出甲方接受的建筑服务不含税价为:

建筑业税率下调之前:

进项税额:110/(1+10%)*10%=10万元

不含税价:110-10=100万元

建筑业税率下调之后:

进项税额:110/(1+9%)*9%=9.08万元

不含税价:110-9.08=100.92万元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下调后,甲方的成本增加了9200元,在签订的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的是含税价,甲方要求降低合同价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你们已经签订了合同,假如没有其他价格调整条款的情况下,甲方要求你降低合同价格,从法律上讲,你是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的。

当然, 企业可接受降价其实就是在让渡自己的税收红利,在实际沟通中,建议降价的幅度按照双方实际协商结果来,不应该单纯按照1%降价。

接上面例子,假设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不变,增值税税率9%,含税价格是109万元。那么对于甲方来说,成本还是100万元,对于乙方来说,收入还是100万元,只不过双方的进销项从10万元变成9万元。是否可以考虑把合同价格改成109万元?这个还是要根据双方议价能力不同、需求不同,再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协商。

虽然建筑业税率下降了1%,但合同价款是否降低,取决于甲乙双方的博弈,不管降不降价,市场价格本身存在就是合理的。

但是从税法角度来分析,税率下降1%,对建筑节一般纳税人来说是否有利呢?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建筑业税率下降1%,不一定得到了实惠。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的税率再次下调,其中建筑服务税率从10%下降至9%,销售类税率从16%下降至13%.

表面上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下降了一个百分点,但实际上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这次降税率得不偿失。

因为建筑企业的销项下降1个点,进项却下降3个点,可抵扣的税额反倒更少了。

举例:

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某建筑企业,当期耗费不含税100万元用于采购建筑材料、缴纳动力燃料费用等,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50万元。

在2019年4月1日之前:

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16%=16万,应确认销项税额=150×10%=15万;无需缴纳增值税,形成留抵1万元。

在2019年4月1日税率下降之后:

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13%=13万,应确认销项税额=150×9%=13.5万;当期应缴纳增值税0.5万元。

所以,实际上2019年4月份这次降税率对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来说,利空大于利好,并没有得到好处。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建筑企业税率下降1%,在同样的价格前提之下,可抵扣进项税额更少了。

建设单位接受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如果合同报价是一样的,但是按照新税率来计算的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变少了。

举例:

建设单位接受乙方提供的100万元建筑服务,为含税价。

按照10%的老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1+10%)×10%=9.09万元;

按照9%的新税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100/(1+9%)×9%=8.26万元。

所以,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合同价,也是情有可原的。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税率调整这个因素,在合同中尽量明确合同报价、开票时间、付款时间。

国家在调整税率的时候,一般会提前通知。

明确合同报价是否包含增值税。所以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到税率调整这个重大因素,明确合同报价到底是否包含增值税。假如报价都是不含税收入,就不会受到税率调整的影响。

根据税法规定适用正确的税率。建筑企业到底按照哪个税率开具发票,并不是由合同双方随意商量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到底是有新税率还是老税率。

明确付款时间。建筑施工项目一般时间跨度较长,普遍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根据增值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分期付款的,按付款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所以如果工程期横跨了税率调整的时间点,很有可能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出现两种不同税率的发票。

总结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2019年4月份的税率下调并不是一个利好。

因为建筑施工项目的工期普遍较长,很可能会横跨税率调整的时间点。所以建筑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报价是否包含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付款时间,这样有利于在税率调整的重大政策背景下,尽量减少经济纠纷,维护自身的权益。

应该是所有税率都一样,不用分几个档,这样最合理,也不用分专用票和普通发票,有票就可以抵扣。

这个要求不一定就合理。但是,降税以后的红利究竟是如何分配,取决于比较多的因素,包括合同的约定,计价的方式,供需双方的关系以及行业地位、议价能力等等。

1. 合同约定和计价方式

在不同的定价方式下,减税的影响会有不同的体现。比如是按照含税价格来结算还是不含税价格,合同约定税率发生改变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合同约定的开票日期和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这些都可以成为跟甲方探讨的依据。有可能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并没有受到税率改变的影响。

2. 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并不是1%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来说,虽然销项的税率从10%变为了9%,但是其受到的影响很可能并不是1%。建筑业的进项比较复杂,有可能是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一些木材、钢筋之类的材料,或者是租赁了设备,那么这些项目的税率都从16%变为了13%,也有可能是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买的砖瓦、泥沙之类的材料,那么仍然是3%的征收率,还有可能是购进的一些服务,比如工程勘探,工程设计等等,这些都是6%的税率。所以,从进项的情况来看,纷繁复杂,综合起来,销项税率变化了1%,但进项可能变化更大,企业是否实实在在得了这个好处,并应该将其传导给甲方,值得商榷。

3. 双方的行业地位和议价的能力

如果合同对于相关的事项并没有明确地说明,那么需要双方协商的时候,比较强势的那一方议价的能力就会更强一些。有时候为了拿到这笔生意,可能也得一再地让步。所以,为了应对这种突发的状况,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要谨慎,尽量拟定得全面些。

所以,这个要求不一定就是合理的,但是有时候局限于双方的行业地位和议价能力,也很无奈。因此,尽量在最初的合同中明确好加价方式和税率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

不合理,理由如下:

1、建筑业税率降1%,表面上看起来税负降低了,其实不一定。因为钢材、电缆、油漆等各种常用建筑材料,增值税率由16%降为13%,降幅更大。

2、建筑业有其特殊性。

(1)人工成本一般占30%左右,这部分是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的。

(2)商品混凝土、沙石等作为建筑业重要的原材料,只能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表面上看起来建筑业增值税率降了1%,其实未必能够真正得到好处。

3、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含税价,除非合同对调价有特别约定,否则,以税率降低1%为理由,要求建筑企业让利1%缺乏依据。反过来想,假如税率上涨了1%,甲方愿意加价吗?

4、如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不含税价,双方直接按不含税价结算就行了,开票另加税款,所以也就不存在让利的问题。

我们一般建议双方以不含税价签订施工合同,这样便于双方的结算,避免因税率调整对双方结算造成影响,对甲乙双方来说也是最公平的。

增值税计算角度

增值税税率降1%,如果甲方要求按不含税价把合同价降1%是合理的。

具体实务中,从税率调整之日起,未确认纳税义务部分按新税率执行,增值税税率降低1%,合同未确认纳税义务部分按不含税降1%,这样是比较合理的。

比如:合同总金额500万,增值税税率10%,其中:不含增值税造价=454.55,增值税454.55×10%=45.45,合同签订后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9%

税率下调1%,不含税价不变的条件下,增值税=454.55×9%=40.91万

甲方支付工程款=454.55+40.91=495.46万即可,即合同总金额由500万降为495.46万元

按不含税价降了1%

只要不含税价没有降低,没有影响乙方利润,也就是说在1%幅度内甲方要求降低合同价,理论上就是合理的。

法律角度

国家出台增值税降低税率政策,终端产品是否降价要看市场需求弹性系数,但签订了合同,合同是受法律保护,因此如果双方因为税率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变化出现纠纷,也就是说,甲方要求合同价因增值税税率降低而降低,乙方不同意,那么法律角度要看合同具体条款是如何约定。

如果合同仅仅有合同总金额、税率条款,而没有不含增值税单价及不含税价款的约定,从此类案件的判决,法院不支持甲方。

如果合同签订,有不含增值税单价及不含增值税价款等内容的约定条款,甲方要求会获得支持。

也就是说 不管税率如何变化 法律角度支持合同约定条款的,只要合同条款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增值税税率已几经调整,现在建筑合同一般都有不含增值税单价、不含增值税价款、税率等的条款约定和说明, 因此按合同约定执行即可,而合同签订时 一定要考虑税率和可能调整的因素,应当把税率、不含税单价及税率可能出现变动等因素约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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