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

互联网+门店快速解决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您的位置: 律总管 > 法律资讯 > 建设工程 > 工程劳务 > 劳务分包 >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率是多少_营改增简易计税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营业税率是多少_营改增简易计税税率

2022.09.14 383人阅读
导读:建筑企业里,共有4种情形,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可以的。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解读:由于清包工项目的主要成本为人工成本、管理成本以及很少的辅助材料,能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很少,故而可以抵扣的部分也很少。正是考虑到这点,允许清包工方式的建筑服务在“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为3%。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解读: 甲供工程的特点类似上一条阐述的清包工服务,同样只能取得少量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故而也允许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读:这里容易混淆的是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需要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实例:A公司在外地中标了一个路基工程项目,合同规定,该工程的主要材料土方由甲方提供,A公司主要负责项目施工,主要材料都由甲方提供,工程上能取得的抵扣发票就非常少,A公司的财务进行了测算,如果按照建筑工程9%纳税,税负就会很高,那么在这个时候就可以选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读: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解读:本条实际上属于甲供工程的范围,是甲供工程的一种特殊情形。但要注意的是,该条情形下的甲供工程不能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必须使用简易计税。更多税务问题或节税方案,可咨询优税猫。

老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以。

当然可以了啊,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依然是3%的征收率啊

一、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税率是3%计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征收率3%计算应交增值税!

比如,一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某建筑企业承包一项目,当月销售收入103万元,如果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为103×3%等于3.09万元,营改增后,则当期应纳增值税=103&pide;(1+3)×3%=3(万元)。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可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什么是老项目呢,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以施工合同上注明的日期来判断;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清包工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装饰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就是营业税时代的甲供材,这个说起来太多,建议您去查查36号文的相关规定;

4、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业内简称四项材料!

上述4种情况的后面两种,在实践中处理起来比较复杂,经常出现甲乙双方扯皮,因为虽然按照规定可以实行简易计税,但是一般情况下甲方都是比较强势的,掌握主动权,所以,在实务中能不能按简易计税往往甲方说了算,乙方只能被迫接受甲方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一般计税。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都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会对计税方法特别关注。简易计税方法国家营改增的一项过渡政策,目的是保证营改增政策的稳健转换,在未来几年内还会继续施行的!

建筑行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法律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的征收率。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清包工: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和其他费用);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上述2-4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在实践中,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符合一定条件的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哪些情况下,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税率是3%;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纳入增值税管辖范围,税率是11%,经过多轮减税降费之后,税率下降为9%。

但是因为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很多成本费用没有办法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按照税率计算的话,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就会大幅提高,不利于行业发展。

因此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提供建筑服务老项目、提供甲供工程、提供清包工工程。

建筑服务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工程项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施工方不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以上三种情况允许纳税人根据自己情况自由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纳税人有主动的选择权。

还有一种情况,纳税人只能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后,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基本上控制在3%。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计税方法。

因为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建筑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未必就是最优选择,应当根据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最佳选择。

第一、是否选择简易计税之前,考虑进项税额能否充分抵扣。

虽然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3%,相比9%税率要低得多,但应当考虑是否能够取得充分的进项税额抵扣。

假如建筑工程本身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一定要选择简易计税。

第二,考虑客户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

假如建筑工程的甲方明确要求建筑企业提供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建筑企业就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否则就无法满足甲方的需求。

假如工程的甲方是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性的部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企业自己又没有充分进项税额的话,当然选择简易计税会比较好,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所以对于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才能做出最优的选择,因为简易计税,并不算是一个优惠政策,而是一个税收筹划的选项。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式,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简易计税,是营改增的一项过渡政策,目的是保证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实行简易计税的,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得用来抵扣。

例:某建筑企业承包一简易计税项目,当月销售收入103万元,则当期应纳增值税=103&pide;(1+3%)×3%=3(万元)。

结合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下列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政策:

(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上述(3)、(4)两种情况,在实践中甲乙双方往往存在争议。依据规定可以实行简易计税,但由于甲方掌握着主动权,所以,是否能实行简易计税往往甲方说了算,乙方只能被迫接受甲方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一般计税。由于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税务机关对此也不太关注。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项目是实行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建议在合同谈判阶段双方予以明确,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以免日后引起争议。

还有一种情况提醒注意,对于建议项目本身到底应该实行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在实践中如果存在争议,建议提醒甲方让税务机关前提介入,这样可以避免日后争议。我前几天刚刚遇到这样的情况,到底应该作为老项目实行简易计税还是作为新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拖了几个月了,仍然没有确定下来,税务机关内部意见也不统一。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让税务机关提前介入,可能会为日后留下隐患。

声明:以上内容系作者结合互联网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整合,如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犯权益点击【投诉/举报】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实际个案详情可通过咨询窗口找专业律师一对一咨询。
展开原文 ↓
郭铭芝

郭铭芝律师

执业律师
平台保障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5.0分| 服务: 64人|主任律师

律师是否解决您的需求?想要更专业的答案。

更专业
更便捷
更资深

更多 #建设工程 相关法律资讯

律师普法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主讲嘉宾

热门普法

法律咨询问答 更多>>

林艳英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18613822267
林艳英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完整描述您遇到的问题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观点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