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考虑到未能办理相关许可证将不可避免地对徐先生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而终止租赁协议的主要责任由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由徐先生承担,法院根据上述因素确定了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费,2015年2月,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租赁协议,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徐先生被要求向某公司支付租金和管理费,租赁期限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尽管徐先生在2014年11月并未实际运营并撤出现场,但他直到2015年6月4日才将起诉店归还给某公司,因此他仍应在实际占有起诉店期间支付租金和管理费,某公司反诉确认,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终止,要求徐先生归还有争议的房屋,并自2014年12月2日至房屋腾空之日支付房屋占用和使用费,2015年6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交接,徐先生将被起诉的店铺返还给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