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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赔偿款太少怎么办

2022.09.13 727人阅读
导读:在现在的拆迁格局里,没有办法,因为地方有好多方法强拆,法院很难司法独立,即使告到中央有关部门,也是发回地方,要个结果,要个报告,推推扯扯几年,整的筋疲力尽,如果补偿给的差不多就可以了,认了吧

您好,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政府信息公开是征收拆迁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维权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那么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直接向征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讨要可以吗?不可以,口头申请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现在很多地区的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开通了网络渠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直接在网上按照一定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会在法定期限内给您回执或者答复。为提升效率少走弯路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申请信息公开后没有得到回复怎么办?相关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间回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复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法律意见书

征收拆迁中的法律意见书有何意义?北京英淇拆迁律师团为您总结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事实: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最大的不对等就是信息的不对等,法律意见书会作出一个全面的事实梳理。

2、制定规划:对事实有了一部分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要开始进一步的工作,必须做好主动权的掌握,避免被征收拆迁方牵着鼻子走。

3、设计方案:案件的发展作出了规划就要进行具体的实施,那么就免不了细节上的操作,具体的走向要由法律意见书进行出具,最后定下征收拆迁案件的方案。

4、预计补偿:根据前期一系列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对征收拆迁有了了解,也对补偿有一个合理的预计。

拆迁谈判

补偿是可以通过谈判来提高的,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谈判之前必然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要对整个征收拆迁的项目立项、规划、资金进度等情况详细了解,抓住每一个环节,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一个大筹码来促进谈判。必要时也可以请律师介入维权。

抓到谈判主动权后,那么和谁进行协商,补偿多少,补偿原则的问题也可以转换为对我们被拆迁方有利的形式,“权利在手,补偿不愁”。

复议与诉讼

对于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走的是司法程序;行政复议走的是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明显缺乏合理性显失公平的也可以审查;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都要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征收拆迁时,不要以惯性思维去猜测,不要怕“民告官”,提起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任何人都剥夺不了。

差不多得了,想多了就不好了。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您好,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25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凉拌,你不满意也没办法,心凉,

不满?有两种情况:如果你有亲戚朋友有背景感觉掏点钱运作一下;没有请闭嘴,对你有好处,

不满?100年前老百姓对地主收租不满,能咋办,冲动会被地主家丁打死的!

你活着,还不满意呢,你去死吗?不能以你满意不满意来评判事情的对错。如果80%的老百姓都满意,这件事就做对了。就要强制你满意。这个就是我们中国人做事的原则。

您好,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您好!建议您参考:

依现行法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视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一、公告阶段: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因此,若在公告阶段,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不满意,可申请听证会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实施阶段: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25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在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0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因此,被征收人,可要求协商,未能协商的可申请裁决。

关于裁决,其具体的要求:

1、申请裁决的条件须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2、申请裁决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裁决后就不能再进行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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